转让专利发明人报酬比例

职务发明是发明人为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公司。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公司奖励的权利。

职务发明在技术创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技术创新有两个基本要素,人的创造力和资本投入。其中,人的创造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技术竞争的加剧和研发的深入,研发投入的规模也越来越大,这就需要有组织的研发来完成。因此,职务发明在技术创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专利申请和授权中,职务专利的创新水平高于非职务发明,但职务专利数量较少。1985至2002年,在国内专利申请和授权中,职务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占22%,非职务专利申请仅占14%,但职务专利申请仅占专利申请总量的1/3,其余均为个人非职务发明。同期,职务发明专利占国外专利申请的95%。这些现象反映出我们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职务发明所有权政策,提高国家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国际经验:突出职务发明人的作用

总结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职务发明所有权的政策有以下法律。

——职务发明适用范围的划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职务责任的划分,员工在聘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中或者受用人单位委托进行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另一种是根据资源的用途来划分的。除了雇员同意的正常工作或雇主委托的发明之外,利用雇主的经验、劳动和设施的发明也属于职务发明。前一种划分方式是以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任务为依据,界限比较明确。第二种划分比较宽,如果掌握不好,可能会限制员工灵活创造的空间。

——职务发明专利权分为两类。一是采取“雇主优先”的原则,职务发明专利归雇主所有,职务发明人享有分享知识产权报酬的权利。比如法国专利法规定,员工按照雇佣和委托合同支付工资。第二,采用“发明人优先”的原则。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创权属于职务发明人,用人单位享有专利实施权。例如,日本和德国采用这一原则。日本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创权属于发明人,用人单位自动享有非独占的利用权;雇员将职务发明专利权转让给雇主时,发明人有权从雇主处获得合理报酬。

——平衡用人单位和发明人的利益,突出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无论雇主优先还是发明人优先,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都突出发明人在专利申请资格中的地位,明确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或其受让人(包括法人)。有了这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尊重职务发明人,发明人也要对研究成果的创新负责。比如美国实行雇主优先考虑职务发明的原则,但其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应为发明人,非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必须持有发明人的转让申请书。

——规范国有事业单位和政府资助的职务发明人激励机制。通常,各国专利法规定了职务发明人报酬的基本原则,但没有规定报酬的具体比例或数额。实际报酬由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合同决定。由于政府财政支出是一种公共资源,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一些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规定国有事业单位和政府资助事业单位中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比例。美国《联邦技术转让法》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人在联邦技术转让收入中提成比例的下限。

中国的主要问题是:更重视雇主而不是发明者

与世界相比,我国职务发明所有权政策的主要问题是用人单位重于发明人。

——对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我国对职务发明采取用人单位优先的原则,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用人单位。其结果是,一方面,雇主直接控制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忽视了雇员的权利和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职务发明人没有申请权,对成果的创新性不承担责任。

——职务发明人激励机制不到位。虽然《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人享有专利收益分配权,但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也提出,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其他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奖励。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在实施中,企事业单位往往强调职务发明属于单位,缺乏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存在平均主义,大部分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员工创新热情不高。

职务发明的范围太广,限制了科研人员灵活创造的空间。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创造的职务发明。包括自己工作中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辞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我国对职务发明的定义与德国接近,但德国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创权属于发明人,雇主有权实施。在我国,不仅职务发明专利属于用人单位,而且职务发明的范围太广,限制了科技人员的主动性和灵活性。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由于大多数科研机构和高校,以及国家科技计划没有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一方面强调机构利益,忽视发明人利益,抑制了科研人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不善,存在发明人通过各种渠道将职务发明转化为非职务发明,部分公共资源转化为个人成果的现象。一些建议:重视职务发明人的作用

建立科技人员自由发挥所长的激励机制,是职务发明所有权政策的重要目标。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和技术市场的不成熟,单个专利的后续研发和市场开拓难度较大,产业化程度较低。因此,职务发明的归属应以用人单位优先为原则,但应重视职务发明人的作用,加大对发明人的保护和激励。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不是一个简单的收入分配问题,而是应该完善以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并在法律和制度上给予必要的保障。

首先是明确职务发明人的专利申请。突出发明人在专利申请权中的作用,增强用人单位尊重职务发明人的意识,提高发明人的创新责任感。

二是适当缩小职务发明的范围。职务发明的适用范围主要由职务合同和委托合同确定,给员工留下了更多自由创造的空间。同时,为了保证用人单位的利益,可以允许用人单位优先实施员工的非职务发明专利。

三是规范事业单位发明人薪酬奖励制度,落实发明人激励机制。制定专门的补充法规,细化国有和政府资助科研机构职务发明人报酬和收入分配办法。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打破平均主义观念,有效建立职务发明人激励机制。民营企业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机制来决定职务发明人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