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承担艾滋病患者不正当性行为的成本?
首先,我们来看看胃镜是如何传播艾滋病的。有的医院只是用酒精棉擦拭胃镜探头,然后给别人检查,甚至消毒不彻底,让艾滋病传播。我国的医院消毒标准本身就是针对各种传染病的,包括艾滋病。如果医院严格按照相关消毒规定将探头浸泡在消毒液中一定时间,就不会有这种风险。因此,切断客观存在的医源性艾滋病病毒是医院的责任,这与医院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有关。医院应该吸取教训,严格工作,保护人民健康。而不是本末倒置,责怪病人。
其次,与要求医院加强消毒相比,要求每个人都进行艾滋病检查是不经济的,这将过度增加患者的负担。在医患之间,艾滋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是医院,而不是患者。医院把相关设备加热到70度左右就能杀死病毒。这比花钱做个人检查更方便、更经济、更安全,因为有些“窗口期”的艾滋病患者可能查不出来,加强消毒就足以防止他们危害社会。
同时,它也不利于保护人权。我们知道艾滋病是一种很严重的疾病,但是对于普通人群来说,我国没有强制检查制度(当然对卖淫女有强制性病检查规定,但是必须送特定机构检查),而如果看胃镜,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得病,所以实际上是强制艾滋病检查,这必然会影响一些艾滋病患者不愿意被他人告知的权利,从而使他们不敢去大医院就医,阻碍了这一点。更何况,对于普通患者来说,并不是每个患者都负担得起检查费用,这必然会侵犯患者的就医权利。
最后,这一举动也实质性地破坏了医患之间的平等。在医疗行为中,医院和患者是平等的主体,但医院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保护患者利益,将相关风险转移给患者。甚至以相关风险相威胁,强迫患者做某些行为以达到利己的目的,比如艾滋病检查费用相对较高,无疑会成为医院牟利的手段。
医院把艾滋病检查作为胃镜检查的前提条件,普遍实施。这种合同在合同法上被称为格式合同。为了防止强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对方处于不利地位,合同法对强者规定了许多义务,如要求权利义务对等、不合理地排除自己的义务和限制对方的权利、说明与事项有关的义务等,以防止强者轻举妄动。通过仔细对比,我们发现医院的做法与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该在胃镜检查前做艾滋病检测,虽然有高尚的借口,但并不能掩盖医院通过增加对方义务来逃避责任的本质。与要求医院履行职责的做法相比,这样的措施并没有让社会变得更安全,只是让更多的人付出了代价,本该有义务的人可以从中受益。弱者在强者面前有很多无奈。在这个时候,我呼吁有关部门介入这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