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的撤回和修改有哪些规定?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但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范围。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后作出的,该申请文件仍应当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说明书中有附图说明,但是没有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附图或者声明取消附图说明。申请人提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的日期为申请日;取消附图说明的,原申请日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修改意见。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修改意见。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更正专利申请文件中明显的文字和符号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被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