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房产办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总则第四条居住证应当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或者国籍(地区)、有效期和签发日期。第五条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或者10年。第六条居住证的主要功能如下:
(一)作为持证人在本市合法居住和工作享受公民待遇;
(二)记录持证人的基本情况、居住地变更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四)享受人才居住证制度规定的其他权益。第七条居住证由市人事局商市公安局印制,由市公安局发放。第八条《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申领程序第九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境内外人才要求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登录长沙人才市场网站(),在网上填写《长沙市人才居住证申请表》,送市人事局。第十条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的申请人,提交聘用或劳动合同;在本市创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聘用的应聘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已入境的境外申请人,除上述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第十一条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具体量化评定标准(另行制定),核定居住证有效期,发放《长沙市人才居住证办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市公安局应当在接到《办理长沙市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填发居住证。第四章待遇第十三条凡符合条件的国内外人才,免办其他就业和居留许可。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区人员在内地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持证人创办的企业可以申请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认定,参与科技项目投标,申请科技企业贷款贴息或者科技项目资助。持有人可以在本市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人才资助,申报科技成果奖和科技人才表彰奖励。第十五条持证人经本市行政机关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或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聘用,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第十六条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评审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第十七条持证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依法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境内人员,其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不得转移到本市。离开本市时,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建立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为持证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第十八条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由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