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公布专利申请文件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自申请日起18个月后予以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那么,申请人是否需要提前提交专利公开声明,会给专利申请人带来哪些利弊?首先,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提前提交专利公开声明是有利的,该声明将在申请日之前18个月公开。(1)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但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只有在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才被赋予主张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有效延长专利权的行使时间,还是与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匹配(如电子产品等生命周期更短的产品),专利申请人都有必要尽快获得专利权。为了使专利申请尽早获得授权,要求提前公开申请文件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发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实质审查阶段才能被授权,而实质审查只能在专利申请文件公开后进行。因此,理论上,提前披露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前对其申请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时间。(2)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即获得所谓的“临时保护”。发明专利申请中涉及的许多产品和/或方法是由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公开的,如产品清单或论文发表。在这种情况下,提前公开专利申请文件以获得“临时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对于那些发明内容可以通过逆向工程轻易获得的产品。虽然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临时保护”所涉及的费用,但所谓的“临时保护”在实践中并不是那么容易操作的。然而,在专利技术事实上已经公开的情况下,提前公开至少可以对公众,尤其是相关行业的竞争对手起到警示作用。(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冲突申请只能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而不能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提前公开专利申请可能会对竞争对手后期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产生有效的负面影响。竞争对手在本行业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点往往相同或相似。通过请求提前公开专利申请的内容,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使其专利申请中记载的发明信息尽快进入公共领域,属于可以评价后期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从而降低竞争对手在该专利申请的相关技术上获得专利的概率。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发明专利申请的提前公开可能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根据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公开,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申请公开之前,另一种是在申请公开之后。这两种情况对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专利申请文件未公开的,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后,可以选择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密,也可以对技术本身或者进一步改进后重新申请专利。但是,如果专利申请文件已经公开,则意味着该技术已经进入公知技术领域。撤回申请后,申请人失去了对该技术内容获得专利保护的机会。因此,专利申请文件公布的越晚,申请人决定是否公布的时间就越长,从而可以进入公共领域。(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冲突申请只能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而不能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申请人利用专利申请的提前公开对竞争对手后期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产生负面影响,也可能对自己后期的专利申请产生负面影响。这对于在持续的科研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专利申请的影响尤为明显。如果一个人以前的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那么在公开之前提出从属专利申请也必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是,如果从属专利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公布之后提交的,则在先申请中公开的发明不能用于支持后来的从属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这里要注意区分我们的在先专利申请和“冲突申请”的关系。冲突申请仅指“他人”提前提出并在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不包括自己尚未公布的在先申请。专利申请人不要拿自己早期的申请吓唬自己,说自己后期的申请不新颖,不具有创造性,但是要注意它的公开期限。(3)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代理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保密责任。也就是说,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专利申请人的竞争对手不可能知道专利申请的内容。在技术开发之前,企业往往需要通过专利检索获得相关技术的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然后根据专利检索获得的相关信息,制定相应的技术发展战略和其他相关策略。因此,专利申请文件公布的越晚,竞争对手了解技术信息的时间越晚,他们了解到他们进行的R&D是重复的R&D,他们将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R&D。也就是说,专利申请越晚公开,越有可能打乱竞争对手的战略部署,大大增加竞争对手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