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者、供应商或者其他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了招标文件必须包含的内容,这将使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交符合招标人需要的投标,并使招标人能够以客观、公正的方式进行比较,从而体现招标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这就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尤其是技术规格,必须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技术规格或其他内容不得要求或表明特定的专利、商标或商品名称、设计或型号、特定的原产地或制造商,不得偏袒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但是,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且招标文件中已经标明“相当”或者“等效”等字样的,不在此限。所谓专利,是指特定的公民或者法人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创造发明的权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谓商标,就是将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品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的标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所谓商号,是指企业或其他工业产品的性能、规格、尺寸。所谓原产地,是指一个地区名称(如“法国白葡萄香料”)或一个国家的地区名称(如“景德镇瓷器”)表示一种商品的原产地或产地,该商品在质量、功能或其他特征上与地理名称(不论大小)密切相关。可见,对上述特定专利、商标等专有权或特定设计、型号、原产国或生产厂家的提及,实际上是表明只有该特定生产厂家或产品符合招标人的意愿,其他生产厂家或产品不包括在内,明显限制和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所谓“有利于潜在投标人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是指有利于或者排斥特定的潜在投标人。这也是针对并有利于特定厂商或产品,同时限制和排斥其他厂商或产品的,所以也应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