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与其他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等)相比。),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
(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而其他知识产权是公开的,甚至有专利权在相当程度上公开的要求;
(2)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权利。商业秘密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排他的。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相同内容的商业秘密的,与第一人具有同等地位。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开发和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或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和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或转让该信息。
(三)能够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者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它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他人对秘密的披露。一项技术秘密可能因为权利人有效的保密措施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持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的保护期。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法律保护公民、法人不得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法院通常以侵权人获得的利润作为判决依据。在计算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时,既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作为利润额,也不能以所生产产品的总价乘以平均利润率作为利润额。一般来说,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作为利润额比较合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损失和不可避免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侵权人的利润是实际利润,而不是预期利润。然而,考虑到商业秘密持有人能否与实际或潜在客户达成交易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交易中的风险总是存在的。为了公平、完整、全面地维护各方利益,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将侵权人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的1/2作为获利数额,值得借鉴。
法律依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