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和机电设备进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由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第六条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和信息网络等邮电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和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线、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

(6)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公共建筑和商业用房,包括商场、写字楼和商业用房(含经济适用房)。第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九条国家资助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融资的项目;

(二)利用国外贷款或担保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

(四)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融资项目;

(五)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的;

(2)受自然地理环境的限制;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合招标但不适合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省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

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且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核准项目的,应当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主要施工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五)原中标人仍具有在建工程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的承包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审批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施工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