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建筑公司如何进行资质认证?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和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行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级,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级。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公示10日。其中,施工企业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资质等级(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不分资质等级)。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分包顺序的资格;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传递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建筑业企业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作为企业主体资质。

第十四条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增加资质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岗位文件及相关资格标准;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注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未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和养老保险证明;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和养老保险证明;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和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相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信息;

(2)企业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扩展数据

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1一等资质标准

1.1.1企业资产

净资产6543.8多亿元。

1.1.2企业关键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证上岗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师、造价员、劳务人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1.1.3企业工程业绩

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四类工程中的两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或2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00m的1结构工程或高度80-100m的2结构工程(不含);

(3) 1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2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4)单跨3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结构(或36米以上钢结构)建筑工程1项或单跨27-30米(不含)钢筋混凝土结构(或30-36米(不含)钢结构)建筑工程2项。

1.2二级资质标准

1.2.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多万元。

1.2.2企业关键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建设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不少于15人,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证上岗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师、造价员、劳务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1.2.3企业工程业绩

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四类工程中的两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面以上12层的民用建筑工程1或地面以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个;

(2) 1高度大于50m的结构工程或2高度35-50m(不含)的结构工程;

(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1万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2个;

(4)单跨钢筋混凝土结构21米以上(或钢结构24米以上)建筑工程1个或单跨钢筋混凝土结构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21-24米)建筑工程2个。

1.3三级资质标准

1.3.1企业资产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3.2企业关键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结构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证上岗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65,438+05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工程师、造价员、劳务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本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1.4承包工程范围

1.4.1一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

(1)高度200m以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小于240米的结构。

1.4.2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

(1)高度在100m以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在120米以下的结构;

(3)建筑面积654.38+0.5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4)单跨小于39米的建筑工程。

1.4.3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

(1)高度小于50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

(三)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

(4)单跨小于27米的建筑工程。

注意:

1,建筑工程是指道路、通信、管网、管道等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结构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各种结构形式。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附属人防工程、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

支持项目。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项目范围的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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