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你好,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二)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现有的外观设计,与在先合法权利没有明显区别或者冲突;

(3)获得专利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没有美感或者不是新的外观设计;

(四)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未经保密审查,在外国申请专利的;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且不可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说明书依据,不清楚、不简明;

(6)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

(七)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九)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11)不属于专利授权范围,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的专利权申请无效宣告请求后,申请人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修改或者补充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限以外提供新证据或者修改、补充原证据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无效宣告请求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予受理:

1.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并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请求人可以针对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权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无效宣告请求的生效决定宣告无效的,不予受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部分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生效后,请求人可以对该决定所维持的权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3.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完全无效,提交的证据未公开发表,或者请求人不是所有享有专利权的专利权人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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