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专利法第33条是什么内容?
专利制度旨在通过赋予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某些权利并要求他们履行某些义务来鼓励创新。申请日是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权利义务的起点,在申请日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划定申请人和公众权益的依据。
如果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破坏了这一基础,就会使申请人通过修改获取不当利益,损害依赖原申请文件的公众的法律安全。另一方面,文字描述本身存在天然的局限性或片面性。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可能完美地描述其真实意思,也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详细描述其发明创造。因此,如果仅以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的文字作为划定申请人和公众权益的依据。
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忽略申请人发明的真实意思,不能给予申请人更合理的权益保护,也不符合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
扩展数据: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意图实际上是基于申请人与公众之间的权益关系始于申请日,有必要且有必要对申请人在申请日完成的发明创造进行明示和固定,以此确定申请人与公众之间的权益划分依据。
简而言之,允许申请人在申请日基于其真实意思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不允许使申请人不当获利,损害依赖原申请文件的公众的法律安全。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适用不应局限于明确记载的文字信息,而应基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意图,客观地确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有多大。这个确定的过程就是所谓的“直接的、不容置疑的”判断过程。
根据原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直接、毫无疑问”地确定的在申请文件中客观、准确表达的技术信息集合,构成了申请人被允许修改的最大范围,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指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范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参考资料:
人民网-专利法第33条的理解与典型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