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剧保护与传承条例
(一)具有代表性的剧目、剧本、唱段、语言、音乐、乐谱、传统表演艺术、舞台艺术等。潮剧的;
(2)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化妆技艺和乐器、服饰、道具、布景、头盔、头饰的制作技艺;
(三)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实物、场所和设施;
(4)潮剧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传承对象。第四条潮剧保护与传承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传承、传播、发展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潮剧保护和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潮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潮剧保护和传承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潮剧保护与传承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版权、外事、侨务、档案等有关部门和宣传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潮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潮剧创作、表演、研究、推广、传播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潮剧资源进行调查,并建立潮剧档案数据库和资料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潮剧档案数据库、资料库应当公开。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展潮剧资源调查,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潮剧资源信息。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潮剧剧团(演出团体)、艺术教育院校、潮剧博物馆的潮剧保护传承责任认定和能力建设,明确各相关责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广东潮剧在潮剧保护传承和潮剧对外文化交流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提升其社会影响力和品牌价值。
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潮剧剧团(演出团体)、传承研究机构等单位的潮剧保护传承认定和能力建设,明确各相关责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潮剧保护与传承的财政投入,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文化惠民、艺术发展等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潮剧保护与传承经费。
潮剧保护与传承资金使用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潮剧保护传承相关设施建设,改善潮剧创作生产条件,做好潮剧保护传承相关传统村落古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活化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侵占与潮剧保护和传承有关的设施。第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认定潮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建立传承人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名单。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为潮剧非物质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优秀潮剧表演者、作曲家、表演艺术家、舞台艺术专家等)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开展学习活动,挖掘、整理、保存其代表作品、艺术经验和历史记忆,组织实施相关学习培训,促进潮剧保护与传承的可持续发展。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潮剧保护传承单位和潮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依法申报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学校将潮剧基础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可聘请校外潮剧专家、潮剧非物质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担任兼职艺术教师。学校可与潮剧团(表演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潮剧普及活动,鼓励普通高校开设潮剧选修课。第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潮剧团按照规定引进潮剧专业人才,或者通过专家评审和专业技能考核聘用潮剧专项人才;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或急需人才,可实行协议薪酬、项目薪酬、年薪制等分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