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美国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上有哪些不同?
中国和美国的外观设计法律“不独立”,即没有单独立法,只是专利法的一部分。但由于两国的法律传统、司法理念和历史背景不同,两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存在诸多差异。我国关于外观设计的相关规定可见《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美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在专利法的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也有涉及。
我国《专利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颜色、形状、图案的组合为基础,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对产品发明的任何新的、独创性和装饰性设计的发明人,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两国法律中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针对产品的,但对什么是产品的解释在两国是不同的。中国专利法第一章第二条所称的外观设计产品,是指不可分割的完整产品,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不能单独销售或者使用。
在美国,虽然法律中使用了“产品”一词,但美国专利法第171条只要求在特定产品上使用“任何新的、独创性的和装饰性的设计”,而没有规定该设计必须是完整的产品。具体来说,美国设计保护的是工业品的装饰设计,而不是工业品本身。
中美专利保护范围的区别在于:在美国,你可以申请“部分外观设计”,但在保护的时候,一定会延伸到一些具体完整的产品;在中国,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和授权后保护的外观设计都涉及完整的产品。
中美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本质区别在于,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实质审查,而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需要初步审查。所以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质量和稳定性比中国高,但中国的外观设计审查周期相对较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