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研发费用的处理

案例介绍:A公司于2007年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初,A公司被董事会批准开发一项新技术,并按法定程序申请了专利权。公司原材料支出562万元,直接参与研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支出804万元,银行存款支付的其他费用234万元,合计16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320万元,开发阶段达到资本化条件前支出580万元,达到资本化条件后支出700万元。到2007年底,这项新技术已经应用于产品生产,达到了预期目的。预计使用年限65,438+00年,净残值为零。其价值采用直线法摊销。2007年利润表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假设2008年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仍为2000万元,但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税率改为25%,除研发费用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

在财政部200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R&D费用财务管理的意见》(财企[2007]194号)中,企业的R&D费用被定义为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同时,也规范了企业R&D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应当与研究开发支出相区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应通过“R&D支出”科目归集,分别作为“费用性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期末(月)应将“研发支出”科目中收取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达到预定用途后形成无形资产的,将研发支出账户中收取的已资本化的支出金额转入无形资产账户。

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于上述企业在1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划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等。),在按规定扣除100%的基础上,允许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再次扣除。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可见,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发生的各种支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是不同的。核算方法是,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资本化前发生的支出仍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只有资本化合格后发生的支出才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税务处理方法是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一般可以按照当期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的150%扣除。会计与税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上存在差异。

就本例而言,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00万元(1600-700),税法允许税前扣除2400万元,则为1600×(1+50%)= 24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为654.38+05万元(2400万-900),客观上包含了两种不同的差异:一种是800万元的永久差异,即税前扣除金额= 654.38+0600×50% = 800万元,因为永久差异是会计准则和税法中收入、费用等会计项目的确认范围。二、暂时性差异700万元,即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0的差额。200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00万元。因为包括这部分支出的研发支出是按照税法规定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所以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金额为0,即计税依据为0。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7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价值0之间的差额为700万元,意味着企业将计入以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以后期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暂时性差异是指同一会计项目在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中因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暂时性差异的存在导致所得税费用的跨期分摊,使得各期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不同。根据新所得税准则的要求,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