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简介

军法是指与军队管理和国防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兵役法》、《国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和《士兵抚恤优待条例》。

军事法是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调整军事领域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战争准备和实施的军事法律法规等。由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广义的军事法还包括国家签署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形成的战争法。军事法一般表现为对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职能或权力、权利和义务、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规范。它和国家其他法律部门一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是国家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保证战争准备和实施的重要手段。

立法体制各国的军事立法体制各不相同,根据其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等级,一般可以分为多个层次。比如苏联的军事立法体制是这样的:最高苏维埃立法,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立法;苏联部长会议的立法;国防部的立法;各军种、兵种、军区立法。美国军事立法一般由国会通过并颁布。总统也有权发布军事行政命令,国防部长有权发布国防部指令,各军种部长有权发布条例和法令。

内容体系现代军事法作为调整军事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基本军事法和若干部门法,虽然内容结构因各国具体情况而异。

基本军事法律。主要规定国家的基本军事制度,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的组成和任务,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方针和原则。例如,美国国会1947年通过、1949年修订的《国家安全法》,规定了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的构成以及各级国防机构的权责划分。军事基本法对其他军事法律的制定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

军事组织中的法律规范。规定国防和武装力量的体制编制,各级军事组织的职能、职责和权限,以及武装力量内部人事管理的内容。

兵役的法律规范。规定作战原则、作战行动、作战指挥、作战勤务等。包括各种战斗条例、战斗勤务保障条例等一系列法规。

兵役和动员的法律规范。规定国家的基本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士兵的招收和退役,军官的招收和退役,预备役部队的建设;规定国家在战争、戒严、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招收士兵,征用各种军用物资。

军事教育和训练中的法律规范。规定现役人员和职前人员应当学习军事知识和技能。包括一系列关于国防教育、军校教育、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的法律法规。

军事管理中的法律规范。规定部队的日常工作秩序、生活管理、组织纪律、队列行动、内部关系和对外关系。

军事经济中的法律规范。规定国防经济、军事后勤建设和后勤保障的内容。

国防科技法律规范。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条例,

生产、采购、储存、维护、管理等各个环节。

军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军事设施、国防专利、军用不动产的保护,现役军人、文职人员、退休、伤残、牺牲人员及其家属的褒扬、抚恤、优待和安置等。

军事司法中的法律规范。包括军事刑法和军事刑事诉讼法。

战争法。以国际条约和惯例的形式,用于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保护平民和战争受害者、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