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设计思想

鉴于软件创新,第一选择可以是保护软件版权。但是,由于软件著作权只能保护软件作品的具体表达,而不能保护软件背后的创新设计思想,能够实现相同功能的软件可以通过各种编程软件以不同的表达方式实现,因此通过软件著作权获得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极其有限。鉴于此,人们开始尝试利用专利制度来有效保护软件背后的设计思想,并在近几年出现了数十万件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然而,当权利人理直气壮地想用自己获得的专利权来制止他人的专利侵权行为时,却发现自己不得不面临一个非常尴尬的局面。首先,权利人取得软件相关专利的,其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工艺方法。只要该方法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能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该专利当然可以被授权。但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对于方法专利,只能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专利方法,或者擅自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根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所以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例如,如果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通过软件实现的相机防抖方法,那么使用该专利方法的是大众消费者,而不是将该方法应用于相机产品的厂商。显然,禁止大众消费使用其合法购买并应用了专利方法的相机产品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如果以制造含有专利方法的产品侵权起诉制造商,则在法律依据上存在重大缺陷,即相机产品明显不是根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只是在其中加载了使用专利方法的程序。因此,对于在不改变硬件结构的情况下,在现有产品上添加软件实现新功能而获得的方法专利,可以说在实际情况下几乎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考虑到了上述情况,并在审查指南中前瞻性地规定了具体的撰写方法,即将要求保护的方法的每一步以“虚拟模块”的形式写入权利要求中,从而将实质性的方法专利“转化”为表面上的产品专利,以解决方法专利所面临的上述困境。但是,因为这个“虚拟模块”指向的是什么(软件本身?意义软件的固化硬件?)非常模糊,会导致法官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的困惑。事实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己也没能对这个“虚拟模块”的含义给出一个清晰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司法审判案例对这种“虚拟模块”的内涵给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综上所述,对于大量完全通过软件实现的技术创新,在基本不改变现有硬件的情况下,如何获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问题。而且对于已经授权的几十万件相关专利,也因为无法获得有效的专利保护而面临着成为“一纸空文”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