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管辖的行政诉讼法院
法律主观性:
法律是如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的?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起诉状(诉状)。起诉状应写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被告的姓名、法定代表人、职务、住址、电话和邮政编码,并写明控告的依据(包括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缺陷、越权、滥用职权等。).那么就要确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已经明确划分为:1。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对发明专利权由海关确认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还管辖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一般行政案件应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规定:1。行政案件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后,案件或者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性: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