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和管辖权的区别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主要有:(1)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2)第五条。对没有设立办事处的个人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登记,几个被告不在同一管辖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第六条。被告户籍被注销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原告和被告都注销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⑷第七条。当事人有经常居住地但迁出后未定居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第八条。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6)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育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管辖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⑺第十条。拒绝接受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⑻第十一条。双方都是军人或者军队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⑼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一方提起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0)第十三条在中国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1)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属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将债务人的权利代位行使给相对人,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