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许可合同的分类
比如外国没有在中国取得专利权,或者没有与中国当事人达成协议,允许中国当事人使用其专利技术,这个专利产品就不能出口,这个技术也不能出口。这里有一个实际案例:
水胶炸药的专利属于美国。中国技术人员在查阅资料时获得了该专利的公开资料。于是闭门研究,破译其技术秘密,生产出合格的水胶炸药。一名香港商人购买了该产品。由于我们不知道美国专利在香港也受到保护,我们同意将产品卖给香港商人。运到天津后,专利所有人告诉他不要卖。美国的专利权人在请求中要价很高,但我们不得不在不履行与港商合同的情况下大幅降价,让港商在香港支付专利权人的专利费。这样我们原来的销售价格就比现在的国际市场价格低很多,现在更低了,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我们的制造商在开发和生产之前,应该与美国专利权人签署许可协议。否则就是违法的。
2.商标许可合同。
即商标下的商标和技术的使用是合同的标的。在国际许可贸易中,商标许可协议包含一定的技术贸易内容,假冒商标一般无法达到原商标的质量标准。
在国际市场上,创造一个品牌商标并不容易。简单的商标许可协议通常很少,但通常将进口商标的使用权与专有技术的引进结合在一起。在中国的外贸业务中,很少会单纯使用对方的商标,而中国制造的字样往往写在这个商标下,这样当合同到期,中国厂商在无法再使用外国商标的情况下就有了立足之地。
3、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采用专有技术。所以在引进专利技术的同时,也要一起引进专有技术。技术专利权人往往掌握着关键技术。有了专利公布的说明书,采用这项技术的人就无法顺利使用。因此,只有引进专有技术,才能真正引进生产所需的各种先进技术、经验和知识,达到预期目的。
(2)根据被许可方对许可方技术使用权的独占程度和范围,许可可以分为:独占许可协议;独占许可协议,通用许可协议,交换许可。
1,独家许可合同。
独占许可合同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许可方在约定的区域内,对许可转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占有和使用权。在签署此类协议的情况下,尽管工业产权属于许可方,但在许可有效期内,任何第三方或许可方不得使用该技术在该地区制造或销售产品。这种合同使受让方能够以合同项下的技术产品垄断市场,因此价格较高。
2.独家许可合同
独占许可合同也称独占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一定区域内,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许可项下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在合同期内,许可方不再允许任何第三方有权使用该技术,但许可方仍可使用该技术在该地区制造或销售产品。由于受方通过本合同获得的技术使用权小于独占许可权,其使用技术的报酬低于独占许可权。
3.简单许可合同。
它的主要特点是第三方可以获得许可项下技术的使用权,所以它意味着除了在约定的区域内获得许可项下技术的使用权外,许可方还有权向第三方购买合同项下技术的使用权。这种许可证的价格一般低于前两种。
4、可转让许可合同(分许可合同)
与前三种不同,买方可以将许可项下的技术或商标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其再转让的前提是原出卖人的同意。被转让的第三人也称为经销商。
5、交换许可合同(交叉许可)
双方可以按照价值相等的技术交叉取得双方的技术使用权。因此,在使用本许可证时,可以根据上述五个许可证的许可权限,明确规定各方的责任和权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