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何理解专利权的垄断性和开放性
专利权的垄断性表现在专利权的保护方式和有效范围上。专利权人借助国家权力,在特定时间和区域内实现个人对技术方法的掌管和控制:是行政机关批准的实施和独占销售的独占许可。因此,专利权从一开始就被理解为“特权”或“垄断权”。由于行政机关的介入,专利权在保护方式上不同于物权。从表面上看,行政机关对专利权人的有效审批范围超越了物的所有权所确立的严格的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扩展到了公权力的有效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说,专利权人做出了一种类似于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许可权”的权利形式。专利法的特殊保护模式是对技术方法的“对价”平衡机制。这种考虑必须由行政机关授权监督实施,于是出现了行政机关介入审查的规范形式。根据传统的物权法,技术方法不能被认定为“产权”技术方法存在于人脑中。个人控制和占有的自然状态是在保密状态下使用:一旦表达出来,就成为“技术信息”信息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一旦公开,就失去了个人对其控制的能力。因此,技术信息不符合物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公开性对抗第三人的天然排他性。因此,在漫长的世纪里,智力活动不能被赋予私权。但是,技术方法作为自然权利受到保护,因为它们可以内化和物化为产品而不被破解。权利人控制并从中获利的唯一有效方法是采取保密措施,使其在保密状态下使用。这就是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商业秘密的权利客体本质和专利的客观本质应该没有区别,只是新颖性、创造性、价值等客观属性和审查标准不同。商业秘密法允许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如签署保密协议,以加强其自身的控制和保密的“私权”。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客观上刺激了保密,只有保密才能使权利人获利,保持竞争优势。但是,技术方法的保密阻碍了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和技能提升。如果一个智力劳动者愿意公开他的创造性技术信息,国家将补偿权利人一定时间和空间的专用权,使他能够因为这项技术而继续保持在生产中的主导地位。由于技术方法公开后会成为公知技术,其传播的空间是技术信息的逻辑范围,因此,国家根据传统的财产权,具有人权和世界权利的有效范围,并确保申请人获得的权利具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效范围。在国家的帮助下,专利权人实现了对技术信息的占有和控制能力,个人权利也从自主领域和限制领域扩展到了公共领域。个人权利发展成了个人权利。物权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发展成为专利专有权、实施权、许可权的“公私权”的权利形态。与传统民法保护模式相比,在专利法中,将传统民法中使特定权利产生、变更、消失的“法律事实”解释为专利机关直接审批的“制度事实”或创造事实,使专利权依法产生、变更、消失。在专利制度中,行政机关对民间技术发明成果进行审查、确认和许可的行政责任,不同于我国为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在行政法上行使的行政责任:形象地说,专利行政审查机关只是根据国家对价的“合同条件”确认每一项“对价”的交易过程,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国家授权之外的其他行政特权。从法律上讲,其合法性不容质疑。专利产品是技术方法的“物化”,是专利权人对技术方法行使专有权、实施权和许可权的必然结果。这样,垄断权就是专利权人在市场上的合法权利。其合法性证明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市场份额的垄断是正当的;任何技术发明者的技术方法都是其智力创造的结果,因此具有自然权利正当性的前提。从经济学角度看,专利权人在专利局获得的权利证书只是一种“预期垄断市场准入权”或资格权。不能直接用于消费。如果不能实现为直接消费的物质财产和实际利益,就不会起到刺激市场的作用。从物权法的合理性概念来看,专利产品市场份额空白支票的“兑现”是通过专利权人或合法受让人的市场投入和开发劳动完成的;而且,由于市场发展的“兑现过程”是一场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博弈”的结果,专利局开出的“空头支票”很可能是一张“空头支票”。因此,专利权的垄断市场份额成为专利权人“实现”专利法所构建的财产价值的巨大空间,并刺激竞争者追逐和扩大这一空间,实现预期市场份额的价值目标。因此,专利权的垄断符合劳动创造价值作为经济运行支撑的理念。专利垄断的合法性使其能够在行政机关确认的范围内行使专利权。即使能形成垄断性市场优势,也不能视为限制竞争而进行调整:专利制度设计的竞争目标是刺激全球技术进步。鼓励科技创新,就是鼓励新技术申请专利,开发新技术产品。也正因为如此,专利权成为了市场竞争法所调整的不正当竞争的“例外”。专利的公开是指专利技术的公开。技术公开是指专利申请人必须以说明书和其他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充分披露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内容。专利当局还应告知公众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方面,让社会了解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并监督专利权的授予;同时,它还向公众提供有关发明的信息和利用它们的机会。应该说,技术公开是发明人为社会换取专利权的条件,也是专利权人对社会的义务。如果专利不公开,公众如何知道有这项独家技术,如何“寻租”专利的许可,获取利益?换句话说,如果专利信息不向公众发布,那么就没有垄断权的概念,更谈不上专利权的盈利。因此,专利的开放性是专利的基本特征,这是由专利的内在特征和规律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