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DA现在有什么人才引进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更好地集聚和发挥人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人才机制,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范围内,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上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专项资金开发区设立“TEDA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本规定所指的各类扶持、补贴、补助在TEDA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开发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是实施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贯彻实施本规定。
开发区财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规定中各项财政扶持政策的审批和落实。
第五条政策衔接符合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人才,首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政策,不足的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鼓励人才引进
第六条人才引进目标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下列各类人才到开发区工作。
(1)高级人才。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①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天津市奖励专家”称号;(3)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和省科技奖;(4)国家或省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第一主持人;(5)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⑥拥有发明专利或国内先进专有技术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在企业或R&D机构中持有不低于5%的股权。
(2)高级管理人员。指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担任经理及以上职务,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管理职称,为企业经营管理做出突出贡献,年薪在654.38+0.5万元以上的人才。
(3)高级技术人员。指在企业生产或R&D中担任重要职务,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为企业生产和R&D做出突出贡献,年薪在65438+万元以上的人才。
(4)管理人才。指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担任重要职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在企业经营或管理岗位上发挥重要作用,年薪8万元以上的人才。
(5)技术人员。指在企业生产或R&D岗位上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在企业生产或R&D岗位上发挥重要作用,年薪在5万元以上的人才。
(6)高技能人才。指在企业生产或R&D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年薪4万元以上的人才。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应与其在开发区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开发区内企业或事业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工作合同。
第七条人才引进资金开发区鼓励企业在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的范围内,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引进企业急需的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对引进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费用支持。
第八条人才公寓及住房补贴管理委员会为下列高级人才提供公寓或住房补贴,期限两年:①占所在企业股份不低于5%的高级人才;(2)在开发区自主创业或从事国际领先技术研发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3)在博士后研究中心、开发区企业、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
管委会为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其他类型人才提供白领公寓或住房补贴,为期两年。
第九条安家费补贴: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开发区高新技术领域急需的技术带头人,与所在单位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协议,并在开发区购房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给予40万元补贴。
第十条各类人才子女教育和户籍子女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的,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开发区有关部门对在区内工作的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和子女),优先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迁移手续和天津市人才居住证,并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
留学回国创业的高级人才子女在开发区国际学校国际部或天津市同类学校就读的,每名子女每学年补助5000元人民币,每名高级人才子女教育补助累计最高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鼓励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国际人才培训资助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国际人才培训。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开发区每年资助100名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外技术培训,并给予所发生培训费用的20%,每人每年最高资助金额2万元。
第十二条技能人才培训鼓励企业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对企业开展的职业技术培训费用给予20%的补贴;对技能人才培训比例年增长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培训费用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培训费用比例最高可达40%,但每人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为500元。
第十三条技术交流支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学术评价,并对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四条技能竞赛经费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对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五条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费补贴对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的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费给予+000%的资助。
第四章人才奖励
第十六条人才扶持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各类人才,根据其个人收入对开发区的贡献,在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上述人才在开发区购房的,给予进一步支持。
第十七条推荐人才由开发区授予推荐当选的“两院”院士,给予50万元奖励;经开发区推荐获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奖励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奖励5万元;被开发区推荐授予“天津市政府特邀专家”称号者,奖励2万元。
第十八条R&D项目奖励在开发区从事R&D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项目资金资助的,开发区按资助资金的2%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最高金额65438+万元。
第十九条获得“天津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在享受天津市奖励的基础上,三年内给予200元/月政府津贴。
获得“中国技能奖”、“全国技术能手”、“天津市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在享受天津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5万元、654.38+0万元、5000元;对员工获得上述三项称号的企业给予同等数额的奖励。
第五章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
第二十条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基地奖励开发区鼓励企业和R&D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5万元科研资助。对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给予3万元科研资助。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研究群体奖励开发区鼓励博士后研究群体申报国家或省部级优秀项目,提高科研质量和水平。博士后研究群体在站期间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奖励的,分别奖励65438+万元和5万元。
第二十二条站内博士后支持管理委员会给予站内博士后的支持,由其本人个人使用。
(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贴5万元;博士后创新基地的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3万元。
(2)论文在站期间被SCI或EI检索期刊发表的,奖励1,000元。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安置费对离开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基地后,与开发区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在开发区购房落户的博士后,给予65438+万元安置费。
第六章其他鼓励
第二十四条人才交流支持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人才和智力跨省、市、区、境外引进和交流,对上述活动的费用给予一定支持。
第二十五条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支持建立沿海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基地,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在开发区自主创业。
留学回国人员在开发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经管委会认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的相应政策。
第二十六条奖学金开发区将在重点大学设立TEDA奖学金,并设立由同名企业共同出资的奖学金。与企业联合设立的奖学金最高资助5万元。
第七章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认定程序申请人才认定的程序是:
1.到劳动人事主管部门领取或从(www.teda.gov.cn)TEDA政务网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好申请表需要的所有材料。
3.向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及所需的全部材料。
4.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认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本规定优惠政策的程序如下:
1.到劳动人事主管部门领取或从(www.teda.gov.cn)TEDA政务网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好申请表需要的所有材料。
3.向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及所需的全部材料。
4.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资金。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购买商品住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购买开发区商品住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认定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