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可以办理什么业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有关的财产、物品和文件;
(四)撰写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意见。
公证处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以留学、探亲、定居、结婚、移民、继承、外贸、投资为目的的外事处理。
以财产取得、管理、收益、处分和行使法律权利义务为目的,处理国内业务。
办理涉台事务(婚姻、探亲、丧事、继承)的公证业务。
合同、协议或契约的证明;
法人资格证明、章程、资信、专利、商标、产品部件、技术标准和财务报告;
公开招标、投标、抽签和拍卖的证明。
借款证明、赔偿证明、还款协议、典当证明、抵押证明、担保证明、劳务证明、劳动合同证明。
证明提存、证据保全、财产债权的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房产销售证明,城市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相关协议。
继承权证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和扶养协议。
证明财产权属变更、财产分割、转让、赠与。
出生、死亡、居住地、国籍、生存和亲属证明。
未婚证明、已婚证明、离婚证明、未婚证明、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收养证明。
学历、经历、职称、技术水平、在职、身份、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身份证、驾驶证、健康证明、医学诊断等证明。
证明委托书、声明书及各种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国家法律和当事人要求的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实和文件。
证明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证明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实和文件。
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证明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实和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项: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项;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有关的财产、物品和文件;
(四)撰写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