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用尽了强制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人的存款;

2.扣押、提取被申请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3.搜查被申请人的隐藏财产;

4.强迫被申请人交付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

5.迫使被申请人搬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首先,用尽针对法人的强制执行措施是指:

(1)在人民银行调查开户和登记情况,在商业银行调查银行存款情况;

(2)在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土地和矿产;

(3)在房产管理部门调查房产;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股权、投资权、商标注册、专利情况;

(5)在公安车管部门查处车辆;

(六)在证券交易部门调查股票;

(7)调查其他部门的财产。

二、对于公民来说,排气的实施措施应该是:

(1)对被执行人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邻居、亲友进行调查,对其家庭收入、房产、车辆等进行调查。

(二)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到期债权和企业设立情况;

(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当到其住所地、所在地派出所、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亲友、邻居处调查其下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终结本执行程序”结案:

1.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中止执行满二年,并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向人民法院书面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过两次拍卖仍被拍卖,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交付依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有财产但不适宜强制执行,且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

6.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属于贫困群体,执行法院给予了适当救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243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但被执行人及其被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应当保留。人民法院扣缴、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拘留和撤销是两个密切相关的强制措施。扣押是一种临时措施,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时扣留,留在原单位,不得使用或者转移,以督促其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提取收益交付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