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是什么意思?

NPC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规定:

法律、法令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或补充的,由NPC人大常委会解释或以法令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法庭审判中解释所有关于具体应用法律和法令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对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有原则性分歧,应报请NPC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编辑本段][立案庭] 1。归档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一、二审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死刑复核案件和请示、抗诉案件,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准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予以登记,移送有关法院(厅)处理。

2.复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各类上诉、再审案件,复核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驳回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上诉、再审案件,认为上诉不合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审查和处理刑事和民事(不包括知识产权、海事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再审的申诉和申请再审。少数符合立案条件,移送审判监督庭处理。

4.审查处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再审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相关法院(厅)处理。

5.处理非诉讼信件和采访。

6、案件的管辖。

7.处理司法协助申请。

8.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审限流程。[编辑本段][刑事审判第一庭] 1。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妨害军事职务罪等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2.审理相关涉外内部审计案件。

3、审理涉外移交案件。

4、审理因特殊情况判处刑罚低于法定刑的相关复核案件;审理特殊情况下假释的复核案件。

5.办理相关死刑案件。

6、审查死刑立案材料。

7、处理相关重大案件的协调和指导。

8、指导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编辑此段][刑事审判第二庭] 1。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2、审理因特殊情况判处刑罚低于法定刑的相关复核案件。

3.办理相关死刑案件。

4、处理相关重大案件的协调和指导。【编辑此段】【民事审判第一庭】1、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不动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抵押、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案件,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等。);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相邻土地使用权案件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因山岭、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不动产及其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的合同,其性质由主合同的性质决定);农村承包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

3.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4.办理相关复议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

6、指导人民法院的工作。[编辑本段][民事审判第二庭] 1。一、二审审理境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一、二审审理境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

3.办理相关复议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编辑本段】【民事审判第三庭】1、一审、二审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2.审查处理少数立案法院移送的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和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

3.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的处理。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延长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期限的申请。[编辑本段][民事审判第四庭] 1。一审和二审海事案件的审理。

2.审理法人之间的一、二审合同,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涉外、涉港澳台侵权案件;审理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一审和二审信用证案件的审理。

3、审查撤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

4.审查涉及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海事申请再审案件,少数立案法院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生效判决的海事申请再审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海事扣押案件。

6、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编辑本段][行政法庭] 1。审理一审、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政申诉案件和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政申诉案件。

3、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判决的案件。

4、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编辑此段】【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l .依法办理应由我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2、审查和处理少数立案法院移送的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和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

3.处理薪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落实薪酬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编辑本段][审判监督法庭] 1。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下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生效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各类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报请法院核准减刑的刑事案件的审判;核准被告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2、审查处理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立案庭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审查处理已被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复核或再审的刑事、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海事除外),仍继续向本院申诉并申请再审,经立案庭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审查处理少数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审查,但原判决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海事除外)。

3.审查处理本院领导和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判决的各类案件,以及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审批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编辑本段][执行局] 1。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其他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组织或者参与下级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

2.办理案件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3、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的执行案件。

4、协调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过程中法院之间的纠纷;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执行法院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税务、海关、军队等相关部门或其他执法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

5.组织全国法院统一执法行动。[编辑此段][研究室] 1。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研究,处理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2、起草司法解释及相关的组织、协调、编纂等工作。

3.起草综合文件和报告。

4.负责司法统计。

5、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工作。

6.参与立法活动,研究和收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意见。

7、下级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8.处理或协调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9.指导少年法庭的工作。

10,处理人权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