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档案等机关的日常运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工作。
(2)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办公室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工作;负责法定权限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解释、清理和汇编工作。
(3)法规技术部。
分析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相关改革的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问题研究。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基础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年度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科技奖励和科技人员培训;引导国土资源科技成果推广和科学技术普及。
(4)策划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省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省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全省土地利用计划并承担计划指标的上报和分解;依法指导和审查国土资源相关规划,审查市、县(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
(5)金融资产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承担国家和省财政拨付的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管理和监督各种非税收入(含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6)审计局。
组织对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该厅组织实施的国家和省级国土资源项目以及该厅承担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对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对办事处及直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进行审计和评价。
(7)耕地保护办公室。
负责耕地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
(八)建设用地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承办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用地审批事项;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监督检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实施情况。
(9)地籍管理处。
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规定;组织全省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权属争议调解和权属管理;审查土地登记机构的资质;指导和管理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承担或参与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
(10)土地使用管理处。
制定并实施土地供应、地价、土地资产和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政策;负责城乡土地市场管理;组织实施土地节约集约评价;审查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组织实施基准地价等地价体系;负责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和土地估价结果的归档。
(11)地质勘探部门。
组织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矿产勘查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和地质勘查专项工作,实施地质勘查行业和勘查资质管理,组织制定地质矿产勘查技术标准、法规和规范;协助国土资源部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勘探开发工作。
(十二)矿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制定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律法规相适应的相关法规、规范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省矿业权设置方案,并负责管理;依法受理采矿权申请,颁发许可证;监督管理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依法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十三)矿产资源储量。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措施、标准、程序和规范;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和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和矿业权评估管理;组织实施对矿山储量的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检查、监督和指导;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参与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全省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14)地质环境区划。
负责全省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规划和管理措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和指导地下水监测和预报;组织鉴定和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
(15)人事部门。
承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市国土资源局党政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归口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职称评审和技术等级培训考核;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