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的原因
专利申请人在申请公布后撤回或放弃中国专利法中的“提前公开和延迟审查”制度。经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自申请日起65,438+08个月后,申请人的发明立即公布,申请内容(摘要)通过《发明专利公报》公布,同时公布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公布后,不会立即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而是由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请求实质审查。在此期间,如果申请人不请求实质审查,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或放弃,成为无效专利。这是因为发明专利申请通过了初步审查,但并不意味着申请最终会被授权。只是意味着申请的内容和形式符合专利申请的要求,并不意味着申请的内容符合授权的要求。这种无效专利有一定的开发价值,但如果不重视,很容易引发知识产权纠纷。所以在开发利用的时候,一定要先检查新颖性,确认后再考虑。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外国申请材料,将该申请视为撤回发明专利并已经在外国申请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提交该申请的审查国检索的信息或者审查结果的信息。这主要是指《巴黎公约》成员在中国再次申请专利保护时所享有的“优先权”原则。所谓“优先权”,是指《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向某一缔约方第一次申请发明创造专利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所有其他缔约方申请专利保护,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后续申请的日期。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外国申请材料的,该申请视为撤回,该专利申请对中国无效。因为这些申请可能有一部分已经在国外获得授权,技术含量高,我国专利法对这类国外专利并不保护,公民可以大胆使用,不用担心引起知识产权纠纷。
专利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或者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的情况,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其目的是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是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审查的重点是说明书是否公开了申请保护的主题;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简明地表达了请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是否表达了实现发明目的的完整技术方案;以及该技术方案是否可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认为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成为无效专利。这类专利申请通过了初步审查,但实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因此该申请的可专利性存疑,应谨慎使用,防止发生纠纷。
被驳回的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根据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申请陈述了意见,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但是,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申请人的陈述和修改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因此驳回了申请。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由于违反申请程序、技术本身不符合授权条件、申请文件的撰写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导致的授权丧失。我们必须真正找出这种无效专利无法授权的原因,然后再做选择。对违反申请程序、技术本身不符合授权条件、未通过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尽可能不予使用,而因撰写申请文件中的技术问题而丧失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技术含量和应用价值较高,应更多地开发利用。
专利权的撤销和专利权的无效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一定期限内,应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销专利权的活动。专利法第41条规定:“自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撤销专利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的理由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的;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成为无效专利。专利权无效是指被授予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积极意义的行为。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不符合“三性”要求;设计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没有说明书的支持;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图片;照片标明的范围不符合先申请原则,因此成为无效专利。
可以看出,上述被撤销和宣告无效的专利,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缺乏授权条件,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遗漏了不能授权的条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质审查失败,最终成为无效专利。这类专利有一定的开发利用价值,但容易与一些有效专利产生知识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