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才认定标准

南京市人才认定标准包括: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的成员(或“院士”);

5.“万人计划”、“顶尖科技专家聚集计划”等A类人才;

6、相当于以上几类人才。

B类人才的认定标准如下:

1,国家领军人才,包括国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一级培养对象;

3.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4、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

5、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5名;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中国专利金奖(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等。

法律依据

南京市人才落户办法(试行)

第三条人才住房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南京市人才落户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内的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类人才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不符合本办法确定的住房标准或者非本市户籍,且在宁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本市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第十六条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不达标的人才只能选择租赁补贴方式,补贴金额按照人才住房标准面积与原面积的差额计算。

人才原住房面积包括:家庭成员私房;家庭成员租住的公有住房;转让或征收未满5年的自有或* * *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因征收、拆迁、安置需要购买或者安置房屋的;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