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最高科学技术奖。
(2)技术发明奖。
(3)科技进步奖。
(4)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本办法的实施。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市评委会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和若干个行业评审组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行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遴选,报市评委会批准。第八条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第九条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中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该发明尚未被前人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已经被授予发明专利。
(二)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第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和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的完成中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医疗卫生、灾害预防、环境科学、软科学等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中取得成果的。
(二)应用、实施、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完成重大工作项目,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实施创新的。
(四)在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第十一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贡献、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和效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组织:
(一)与本市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并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和效益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者组织提供、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绩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国际社会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的。第十二条最高科学技术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2项。该奖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空缺。
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70项(其中技术发明奖和特等奖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空缺)。
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空缺。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均有资格申报推荐。第十四条申请人(推荐人)应按要求填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供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评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申请(推荐)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按专业(学科)提交市评委会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行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综合平衡后,向市评委会提出拟奖项目、人选和等级建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市科技奖评审异议期为一个月。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等级有异议的,应当自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出建议。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