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专利的支付日期?

向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亲自缴纳专利费用的,缴费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款方式付款的,以邮局汇款的邮戳日期为付款日期。以银行汇款方式缴纳的,以银行实际汇款日为缴费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直接缴纳费用的,以缴费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款方式付款的,以邮局汇款的邮戳日期为付款日期。以银行汇款方式缴费的,以银行实际汇款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款之日起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之日超过15日的,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之日为缴费日,但邮局或者银行出具证明的除外。专利法第九十四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银行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款的,应当在汇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款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付款手续。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费日为缴费日;通过邮局汇款方式付款的,以邮局汇款的邮戳日期为付款日期;以银行汇款方式缴纳的,以银行实际汇款日为缴费日。多缴、重缴或者错缴专利费用的,自缴纳之日起3年内,当事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款。第九十五条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九十六条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应当按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期限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第九十七条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被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视为未办理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