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专利
分部申请
1.分裂的几种情况
申请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包括逐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的要求。
(l)原权利要求包含两项以上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发明。
原提交的权利要求包含两项以上不属于总的发明构思的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权利要求限定为其中一项发明(一般为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两项以上属于总的发明构思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中增加或者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中的发明不一致。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说明书中原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添加到原权利要求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独立权利要求替换为说明书中原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但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从权利要求中删除增加或者替换的发明。申请人可以就被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3)其中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其他权利要求缺乏单一性。
一项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L)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和用途的申请,经过检索和审查,发现该产品是已知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和该产品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显然不可能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具体技术特征,因此需要进行修改。
上述情形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要求分案。需要指出的是,分案申请的提出是申请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审查员只需要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变更为一项发明,或者变更为属于一个总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是否对修改后的其余发明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决定。
此外,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多件分案申请,基于原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多件分案申请。如果分案申请的提交日期不符合第5节的规定。1.1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除非审查员指出单一性的缺陷,否则不予允许。
2.分案申请需要满足的要求
分案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l)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开头,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写明本申请是哪一项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二)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驳回分案申请。
(三)分案申请的说明和权利要求
原申请和分案后的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应当分别要求不同发明的保护;并且它们的规范可以允许不同的情况。比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后,原申请的权利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仍然可以是A和B,或者只能保留A;如果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B,其描述仍然可以是A和B,或者仅仅是B。
对申请人、提交时间和分案申请类别的要求,见第5节的规定。1.应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1。
3.部门审查
在申请需要分案的情况下,分案审查包括分案申请的审查和分案后的中文原申请的审查,应当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l)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未对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进一步修改的,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该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其申请。也就是说,在期限内将原申请变更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一项发明或者几项发明。同时应当提醒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没有充分理由不将原申请变更为单一申请的,审查员可以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驳回该申请。同样,原申请的分案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也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3)除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外,其他审查与一般申请的审查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