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对比文件

引用来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相关文件,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统称为对比文件。

因为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一般无法获知国内外公开使用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因此,实质审查程序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主要是公开出版物。

引用的对比文件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引用的内容可以是每个对比文件的全部或部分。

对比文件是客观的技术数据。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技术内容不仅包括对比文件中明确记载的内容,还包括隐含的、能够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直接且无疑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对比文件的内容。

另外,如果对比文件包括附图,也可以引用附图。但是,在引用附图时,审查员必须注意,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问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内容,从附图中推测的内容要么没有文字说明,要么仅从附图中推测。

中测量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作为出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