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参与国际组织经历了一个漫长、艰难、复杂的过程。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实力的提升,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活动,加入并学会与不同的国际组织进行磋商与合作,在参与国际体系的过程中形成一定的话语权,这对于中国进一步发展自身,在全球和地区事务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参加国际组织的情况。
在19世纪之前,中国在东亚的地缘政治环境中一直与世界其他地区相对隔绝。19世纪中叶,欧洲列强用武力将中国强行纳入其主导的国际体系,从此中国开始了参与国际体系的曲折历程。自1949以来,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历程分为相对独立、被动参与、部分参与和全面参与四个阶段。尽管近代以来中国在咨询国际社会和闭关锁国之间摇摆不定,但它并没有停止深化与国际体系的融合。全面积极参与国际体系战略是中国的历史性选择。
相对孤立阶段(1949 ~ 1970),中国* * *在1949建立新中国后,东西方处于冷战状态。美国控制和操纵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支持盘踞在台湾省岛的国民党政府,并将中国视为敌国。中国试图恢复其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并试图与其他国际组织建立关系。比如上世纪50年代,我们向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全球性组织提出申请,但都被封杀。当时,我们只参加了以苏联为首的东方集团的一些国际组织和机构。
在被动参与阶段(1971 ~ 1978),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于1年由第26届联合国大会恢复,中国参与国际组织进入新时代。但此时的中国仍然徘徊在国际组织的局外人和局内人之间,是一个被动的、消极的参与者。这一时期,中国着力发展对外政治关系,重点是加入政治国际体系,以恢复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席位为标志。中国逐步加入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等联合国专门组织和附属组织,并与国际奥委会和欧盟建立了合作关系。总的来说,这一时期中国参与国际政府间组织的数量并不多(从1到21),但毕竟成为了国际体系中真正的参与者,虽然参与的程度还不够,参与的态度也不积极。从65438年到0977年,中国参加各类国际政府间组织(全球性和区域性)的数量是美国的25%,印度的30%,世界平均水平的70%左右(蒋,1999)。
部分参与阶段(1979 ~ 1991)是中国国内改革开放政策推动中国与国际组织新型关系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参与国际组织的数量、热情和质量都超过了前两个时期。1980年,中国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成员,之后逐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等。此时,中国不仅对一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感兴趣,还试图进入军备控制和裁军、人权等领域。例如,自1979年以来,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会议,并于1982年成为其成员。从1980开始,中国开始参加联合国裁军谈判会议,并逐步签署了一系列裁军和军控文件和协议。虽然现阶段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数量明显增加,但从整体上看,中国在国际体系中的行动是被动的。中国很少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更多时候是发表原则声明。中国不是议程的制定者,缺乏参与议程创造的意识。
全面参与阶段(1992至今),邓小平南方讲话成为中国全面对外开放的新起点。经过之前参与国际组织的经历,中国清楚地认识到,加入国际体系是打破包围、赢得负责任声誉的重要条件。参与国际体系的基本特征是综合性、战略性和长期性。在国际社会或重大全球性问题上,中国越来越融入国际体系,越来越合作。例如,中国签署了《生物和化学武器公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等。,主动接受国际上对中国发展战略武器的限制,加入世贸组织,积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加快,1997的“做国际社会负责任的大国”宣言是一个明确的战略目标宣言,意味着中国的自我认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主权为中心的独立大国核心身份与负责任大国新身份相结合,与国际体系直接相关,国际行为越来越受到国际体系的规范。由此,在中国与国际体系的互动中,建构了一个建设性的、负责任的国际形象目标。2002年9月,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也没有减排目标和义务的中国宣布批准该条约,并在禁止核试验、环境等方面采取行动。变得越来越活跃,获得了巨大的声望,开始表现出一个积极参与者的特征,其议程制定能力也得到提高。在60年代中期,中国加入的国际政府间组织数量接近于零,但在90年代中期,它上升到接近于在国际舞台上非常活跃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印度)。
(2)中国参加各种国际组织。
根据UIA (2002-2003)的统计,在中国目前参加的常规国际组织中,有25个国际组织联盟(A类)。除了联合国的一个IGO,其他24个都是NGO,全球参与率67.57%。中国有372个国际组织(B类),其中NGO占92%,IGO占8%,全球参与率为73.66%,是最高的子类别。参加548个洲际国际组织(C类),非政府组织占98%,政府间组织占2%,全球参与率为50.74%;有507个区域性国际组织(D类)参与,其中只有5个是IGO,大部分是NGO,全球参与率为9.75%。总体来看,中国在全球性协定国际组织(A-C和)中的参与率(58.23%)超过了区域性协定国际组织。中国广泛参与国际组织一般仅指参与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IGOs。
在其他类型国际组织中,我国IO(E类)392个,其中IGO 113个,NGO 279个,占全球的12.32%。包括基金在内的特殊国际组织(F类)726个,IGO 114个,NGO 612个,全球参与率15.95%,面向国际事务的国内组织(G类)134个,其中两个是国际组织的内部组织或附属机构(K类)216个,其中参加宗教(R型)组织的只有NGO,31,全球参与率3.43%。相比较而言,中国在有全球性协议的国际组织,尤其是洲际性国际组织中的参与率最高。另一方面,在非常规国际组织的参与中,内部或附属机构参与国际组织和包括基金在内的特殊国际组织的参与率相对较高。
从中国参与IGO和NGO的情况来看,除国际组织联盟(A类)、普遍性国际组织(B类)和源于特定地区、个人或产品所有权的国际组织(E类)外,其他类别NGO的全球参与率均超过IGO。总的来说,中国在全球NGO中的参与率超过IGO。
2003年,中国参加了41个具有国际意义、在国际组织中地位和影响最高的全球常规IGO,是美国的91.11%,而在1.996年,中国仅为美国的70%。这说明中国近年来全面参与国际组织。与亚洲的印度(45国)、日本(49国)、韩国(42国)、俄罗斯(44国)相比,中国的参与水平略逊于他们,接近他们的水平。总的来说,包括各种类型的IGO,美国都有相当大的优势。中国的参与率为69.23%,明显低于全球政府间组织的相对参与率。在参与比较的国家中,高于韩国(62.24%),低于印度(71.10%)和日本(78.09%)。在各类NGO中,美国有相当的优势。中国的参与率是美国的44.21%,低于所有IGO的相对参与率。在参与比较的国家中,高于韩国(42.61%),低于印度(63.04%)和日本(72.75%)。因此,与美国相比,在各类国际组织中,中国参与全球性IGO的热情最高,参与IGO的热情高于参与NGO。
在参与区域性国际组织方面,中国参与非政府组织的程度高于政府间组织。在区域谈判型政府间组织的参与水平方面,中国的参与水平(5)不仅远低于约旦、也门等亚洲活跃的中东国家(20),也低于马来西亚(11)、泰国、印度和日本(10)、印度尼西亚(9)、韩国(7)、越南。但中国参与区域性协议非政府组织(502个)仅低于日本(989个)、以色列(820个)和印度(637个),高于其他亚洲国家(198)。总的来说,中国对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参与与其经济地位相比仍然较弱。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参加了许多国际组织,特别是全球性的协定性政府间组织。但中国参与国际组织,无论是政府间组织还是非政府组织,大多是跟随者式的,主动性很少,这一点从国际组织总部所在国的参与情况就可以体现出来。在全球协定组织中,没有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总部设在中国,只有9个非政府组织设在中国,占总数。在其他类型的国际政府间组织中,迄今为止,没有一个中国参加的重要政府间组织的总部设在中国,甚至没有一个地区办事处。F类只有一个,就是国际稻草织物联盟,成立于90年代中期。成千上万的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只有42个总部。
关于中国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中的地位,有很多评论。国内代表认为,除了较少主动参与和被动参与的特点外,中国在所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影响力不强。虽然中国在安理会有一定地位,但总体来看,中国在大多数国际组织中难以进入决策层主流,发挥核心作用,在国际组织中的活跃度不够,竞争力不强。在目前的情况下,并不强大。蒋(2006)总结了大多数美国专家的观点,认为中国参与国际组织的主要特点是:越来越成为国际组织的积极参与者,但参与国际组织的方式相对被动,中国对限制其相对实力的条约的接受程度有限,中国注重在国际组织中的国际形象。总的来说,中国接受了国际规则,在参与国际组织中,大体经历了从“制度的反对者”到“制度的改革者”再到“制度的捍卫者”的角色转变过程。
中国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情况就更复杂了。中国的NGO与政府关系密切,政府主办的占主导地位,如全国妇联、中国残联、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交流协会等。事实上,中国很少有符合西方标准的NGO。在实践中,他们往往表现出与政府错位,与政府合作多,分工少,从属多,自力更生少。当然,近年来也有不少NGO来自民间,比如“地球村”、“绿河”等,都是在一些相关国际组织的支持下成立的,或者是公民自发形成的,属于草根NGO。对于这些组织的发展,目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背景复杂等诸多问题。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真正完整的关于非政府组织监管的法律文本。NGO本身甚至具有商业化运作的特点,自我生存发展乏力。应该说,中国真正参与国际社会的程度还是很有限的。
总的来说,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顺应全球化趋势,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活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在参与国际体系的过程中,学会与不同的国际组织协商合作,形成一定的主动权和决策权,对于进一步发展自身,在全球和地区事务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