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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信息有限时,关于特权合同的条款出现了几个惊人的事实。12首先,这些合同并没有完全规定被特许人和享有特许经营权的人要采取的行动。受许人的行动通常通过详细的操作指南来规定。根据Ozanne和Hunting (1971)的调查,在他们调查的合同加盟商中,有61%的人会接受这样的指导;38%的合同给予特许权受让人随时修改准则的权利。合同通常要求始终遵循准则的特权:16%的合同对此有明确的条目,76%的合同要求加盟商同意所有侵权合同是终止特权协议的理由。但在13中,加盟商仍然保留了被保险人不可靠的风险范围。因为地方单位与主体公司有一定距离,不会马上发现与操作手册的偏差。此外,《指南》不可能具体说明要采取的所有行动。

当地官员;例如,导游不可能告诉经理在几个求职者中谁被录用了。

特权合同还包含一个时间限制,规定了主要公司应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可以分为两类:初期援助为新的特许经营者提供持续的投资,并对商标和特许经营者进行培训。Ozanne和Hunting (1971)发现,77%的合同承诺加盟商的正式初始培训。正式培训的一个选择是在职培训;34%的合同承诺对新加盟者进行在职培训。Ffanchisor经常承诺开放本地单位(45%援助合同)。这表明大多数合同迫使特许公司向受许人提供初步援助。但是,Ozanne等人也在寻找证据,证明许多加盟商没有得到承诺的援助,加盟商的持有者不可靠,承担风险。只有47%的加盟商报告接受了承诺的正式培训,而765,438+0%的人接受了承诺的在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