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性: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独特的产品、设备、商业专利或服务标志的经营体系的个人或企业(即特许人),事先给予其他个人或企业(即被特许人)在规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特许经营一般包括三种不同的形式:商标特许经营、产品特许经营和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在中国,特许经营权有两种,一种是政府授权,允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资源或从事特定业务。第二种是一个企业允许另一个企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使用本企业的商标或专利,在统一的商业模式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特许经营期限由特许人和被特许人自由约定。《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法律客观性: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将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业务,并向被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