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发展新兴产业和技术,促进武汉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批准设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东南部的沌口和郭徐岭。第三条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和管理制度,遵循武汉市长远经济发展规划,遵循外引内联的原则,引进资金和人才,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主要兴办生产性企业和科技项目,大力发展汽车工业及相关产业,促进武汉市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个人在开发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第五条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道路、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第六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第七条开发区投资者的资产、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武汉市地方性法规的保护。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武汉市的地方性法规。第二章管理和服务第八条武汉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施统一管理。第九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行政规章;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审批权限,负责开发区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管理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事务;

(七)按照规定的权限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处理或协助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八)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九)保障开发区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指导和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要规范程序,严守纪律,提高效率,为投资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

市有关部门应对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支持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第十一条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批准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外汇管理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办理相关业务,为投资经营者提供便利,提供良好服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机构,直接办理有关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在开发区设立。第三章投资与经营第十三条开发区重点发展以下产业和项目:

(一)汽车工业及其相关产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先进技术产业;

(三)产品可出口创汇及其他国内急需并效益显著的行业;

(四)国家允许的第三产业;

(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十四条开发区不得举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

(二)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国家禁止的其他。第十五条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

(3)外商独资经营;

(4)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5)股份制经营;

(六)购买开发区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七)租赁经营;

(八)补偿贸易;

(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前款第(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