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公司章程的合法性

章程中的注意事项包括,章程的规定不能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审查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1.公司章程必须以书面形式用国家官方语言表述;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名并盖章;

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并签名盖章确认。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由全体投资者签名盖章;

4.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对特殊投资者单独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强制性要求;

6.股东出资的法定资本限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特殊行业的最低法定标准;

7.审查出资方式,特别是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8.审查公司章程中任何内容的合法性。

如何判断公司章程的有效性?

公司章程合法、真实、公开,《公司法》对公司章程效力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章程本身属于为设立公司、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而订立的合同,是设立公司的* * *同行的行为。所谓* * *对等行为,又称多方行为,通常是指* * *和民事法律行为,是多数当事人为表示平行意思而成立的法律行为。章程的制定本身就意味着符合* * *同伴行为的所有特征,应当适用* * *同伴行为的相关规则。

有鉴于此,应当适用《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认定规则来判断公司章程的效力。具体来说,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因素:

1,意义是真是假。由于公司章程的制定是一种自主的民事行为,应当充分体现股东的自愿。因此,股东意愿的真实性是公司章程的首要因素。如果公司章程不是公司成立时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对股东没有约束力。

2、制定和修改程序是否符合议事规则。虽然公司成立时章程的制定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生成其他规则的基本制度,发起股东的一致同意是必要的。公司成立后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规则。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则的,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为可撤销决议。

3、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否则无效。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则。但对于公司法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分为补充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补充规定旨在指导公司制定相关规则,并假设规则在公司未制定时是适用的、可选择的,而强制性规定必须如此规定或设定最低标准,否则无效。

4、内容是否违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这些是判断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一般规则,应当适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调整内外关系的自律准则,也是公司成立时的关键性文件。在受理公司登记时,特别是在审查公司章程时,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

(1)对章程不认真。部分股东对《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理解深刻。他们认为公司章程只是登记部门需要的正式材料。只要拿到营业执照,他们就会搁置章程。有的是委托代理人制定的,连股东签名都是别人签的。

(2)盲目抄袭他人章程。有的选择通过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填空,形成“愚人章程”,导致章程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出入很大,甚至盲目照搬公司名称等条款,根本不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结合,失去公司自治规范和法律依据,不仅无法发挥章程的作用,甚至对自己违反章程的行为完全不知情。

(3)章程不明确、不完整。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以分为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和任意事项:绝对必要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必不可少的事项,公司章程中任何一项的缺失或不合法都会导致整个公司章程的无效。《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及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是指法律中列举的一些事项,可以由章程的制定者决定。一旦记录在公司章程中,就具有法律效力。未备案或备案违法的,仅该事项无效,章程中其他事项仍然有效,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显然,相对必要项目对公司的意义和重要性不如绝对必要项目;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没有列明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章程列入。在《公司章程》中,这些事项与其他事项一样具有约束力,除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否则不得更改。如果没有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果是违法记录,只有该事项无效,章程中的其他事项仍然有效。实践中,有的采取“外卖”的方式,照搬注册模式。实际上只有一个执行董事或一个监事,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也是机械地照搬在公司章程里。

(四)章程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章程必须合法,这是其生效的前提。然而,一些公司随意制定公司章程,而不是根据公司法。公司选举或委派法定代表人时,不按规定委派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而是委派监事,具有随意性。如果登记机关不仔细审查,章程就不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76条法人之设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予股东及其它投资者为目的者,为营利法人。营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第七十七条营利性法人已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依法成立的营利性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性法人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设立营利性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80条营利事业法人应设置主管机关。权力机关行使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选举或更换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