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申请专利后,职务专利的发明人是否像中国一样规定2%的实际利润?

以下是法律规定,但中国目前很难处理类似问题。

法律条款:

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根据专利客体的不同分为两个档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低于2%,外观设计专利不低于0.2%。这里的2%和0.2%应该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实施每一项具体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后应当获得的报酬标准。具体来说:

(1)产品由专利组成,制造和销售产品就是实施专利,实施专利就是制造产品。公司实施本专利后获得税后利润100元,应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2%(发明或实用新型)和0.2%(外观设计)作为报酬,应支付2元(发明或实用新型)或0.2元(外观设计)。不管有多少发明家或设计师。

(二)产品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包括专利技术和现有技术。公司实施这一新产品后,税后利润为100元。这时候就要分清专利技术带来的利润。如果可以计算出专利技术带来的利润是50元,那么我们应该从这50元中提取2%(1元)或者0.2%(0.1元),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为报酬。

(3)一件产品由多项专利组成,对完成每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是相同的,取决于每项具体专利在实施中做出的贡献。如果一个产品有10个专有权益,那么实施该产品后单位的税后利润为100元,每个专利的平均税后利润为10元。支付发明人报酬时,应在每项专利带来的利润10元中单独计算。如果有5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外观设计专利,则每项外观设计应付给设计人的报酬为10元的0.2%,即每项外观设计的设计人应得0.02元。这样,单位在利润总额中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总额仍不会超过利润总额的2%和0.2%。

(4)一个产品包含多项专利,这些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都是一个人。例如,一项产品中有三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和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由本单位实施后,本单位应支付给发明人(设计人)的报酬仍应按产品实施后每项专利在产品税后利润中所占的比例计算。如果产品售后利润总额为100元,其中外观设计占10元,每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占20元,则外观设计专利给设计人的报酬为10元的0.2%,即在0.2元中,三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利润占60元,给发明人的报酬为60元的2%。即1.2元,两项相加,单位应支付发明人(设计人)1.4元,占四项专利税后利润的2%,占整个产品税后利润的1.4%。

(5)无论一件产品有多少项专利,每项专利有多少个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都是按照每项专利计算的,而不是按照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数量计算的。也就是说,无论多少个发明家和设计师,他们都会一起分享2%和0.2%。

细则第7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在纳税后从许可实施该专利所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条由原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修改而来。修改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允许他人实施,包括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也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二是将“收取的使用费”改为“为许可实施专利而收取的使用费”。这样修改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文字表达更加准确。三是将报酬提取比例由原来的“5%-10%”改为“不低于10%”。这也是为了让发明者或设计者获得更多的利润,体现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导向。

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内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章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本条由原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修改而成,修改要点是将原实施细则中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企业”改为“境内其他单位”。中国的其他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和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

这里所指的执行,是指没有其他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执行,即我国其他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有其他约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执行;没有的,也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为了保障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获得奖励和报酬的合法权益的实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所在单位发生奖励和报酬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被正式界定为专利纠纷案件,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旦与原单位发生奖励报酬纠纷,寻求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提供了明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