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被侵权的专利是否属于已知技术?
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等同原则判断侵权的条件是严格的而不是宽松的,以最大限度地保持等同原则适用的客观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等同原则的初衷是为了防止被侵权人通过一些微小的、非实质性的改变来逃避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并给予专利权人有效的救济。等同原则的判断标准是“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即专利发明与被控侵权在必要技术上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也称三基),在实践中,等同替代所造成的效果是不同的,可能优于也可能劣于专利。但是,只要在实现发明目的的范围内的变化属于等同原则的同一范围,仍然有一些发明在实践中被修改。如果发明目的不能实现或者技术手段发生了根本变化,不构成专利侵权。判断侵权的等同原则的演变:在判断专利侵权的比较法的演变中,侵权是否成立是由发明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的原则决定的,即独立权利要求的每一项技术特征要么以相同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要么以相似的方式出现,必须满足其中之一,否则不能认定侵权。在后来的司法判决中,所有技术特征都被整体等同规则所取代,明显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但对权利要求过于宽泛的解释增加了等同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公众的利益,进而出现了“特征一一对应”的标准,对比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通过“要素比较法”判断侵权行为,以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这种方法将专利保护范围从字面定义扩展到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等同物,排除无关替换和简单复制。等同替代的标准是被控侵权人是否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获得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发挥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并且这种“方式、功能、效果”的相似性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专利侵权。
正确理解对等原则的标准既有客观标准,也有主观标准。客观标准是“三个一致”和“三个基本”,主观标准是“一个共性”。客观分析被控侵权人与专利技术是否具有基本相同的功能,以基本相同的手段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主观判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寻求利益平衡是社会机制主要功能法律调整的终极目标,既能激发研究开发者的积极性,又能防止专利保护边界模糊损害公共利益。在判断专利侵权时,强调应以专利权利要求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标准,不宜随意扩大权利范围,应正确适用等同于侵权比较的“三个一致”检验标准。
“三符合”原则是一个抽象的标准,为判断侵权提供了一个大致界定的方向。等同侵权的判定适用于具体案件,需要律师充分考虑相关比较参数,在平衡利益的前提下,按照程序规则审慎判断。具体来说,在比较过程中,以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能力作为比较尺度,以“模式、功能、效果”三个一致性作为比较参数,以普通技术人员的主观判断作为误差参考。
在实际案例中,对“方法、功能、效果”三个一致标准的理解大相径庭。权利人总是广义解释,侵权人则相反。由于其技术性,司法裁决者往往是被动的。毕竟技术有其抽象的一面,除了这些技术,没有其他可信的方法。“三一致”的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是经验性的,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提供给司法机关的。
对于我们来说,“等同、三一致”原则是舶来品,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大多是在外力的塑造下建立的。因此,我们应该时刻关注最新动态,分析利弊,正确划定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保护界限,探索等同原则的创立理念。对于涉及国计民生、重大科研项目和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的高新技术专利,应做出宽泛的解释,以激发专利权人继续加大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对于为改善某些技术领域落后状况而引入的技术,应强调专利权利要求对公众的公示功能,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严格解释以保护公共利益,重视司法规则的规范性,合理约束主观自由裁量权解释权限的范围,维护公共领域的自由性和开放性。
加强专利权保护和制止专利权滥用是矛盾的,保护权利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制止滥用也不可忽视。根据专利解释规则,首先应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实际案例中的三一致原则:从北京A公司与河北B公司专利侵权案中可以看出,两家公司都是生产防火卷帘的企业,北京A公司生产的高温防火卷帘获得了发明专利,而河北A公司生产的特级防火卷帘没有获得专利,两家公司因为同时参加投标,在一次招标会上相遇。北京某公司以河北某公司生产的防火卷帘中标后构成专利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从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分析来看,被控侵权客体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如何确定是否侵权是个问题。原告上诉专利侵权,被告以公知技术和技术特征明显不同为由提出抗辩。
1.原告起诉称,被告防火卷帘侵犯了专利权利要求4以外的权利,注重“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而忽略其表述的中心内容,将所有具有“耐火纤维制品的帘面与夹层复合”特征的产品纳入其保护范围,从而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边界。
权利保护范围的合理界定: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边界,并对权利要求进行法律解释。特别是内容复杂的权利要求,通常可以分成几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如果不解释权利要求,简单照搬,就不可能得到明确的专利保护范围。如果没有对被控侵权客体的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和判定,就会出现对比对象的缺失或对比依据的错误。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方案是“多层耐火纤维制品组合而成的卷帘”,解释为“耐高温性能优异”、“导热系数极低的耐火纤维制品的复合缝制”、“高温不锈钢丝或不锈钢钢丝绳加固的耐火纤维毯夹层”、“耐火纤维纱加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布”(帘面耐火纤维布为陶瓷纤维布)。“可在卷帘的帘面纵向等间距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手册中记载的“耐火纤维制品”包括碳纤维、耐高温不锈钢丝、陶瓷纤维、膨胀或普通玻璃纤维、高硅氧纤维、莫来石纤维、氧化铝纤维、氧化锆纤维、矿棉以及由它们纯纺或混纺而成的各种纱线、布料、绳索、地毯和毡制品。这些材料通常组合使用或单独使用。该手册强调“如果使用陶瓷,因此,在解释权利要求时,我们不应突破这一明确的条件。这个明确的限定语应该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可能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认为未经特殊处理的玻璃纤维布或未经耐火氧化涂层的玻璃纤维布仍能达到发明目的,所以只应将普通玻璃纤维布的结构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否则就相当于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由植入不锈钢丝的纤维纱线制成”和“必须经过氧化或涂层”删除。
2、是找出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应技术特征。
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看,原告专利的特征是“防火隔热的功能限制”,在解释该权利要求时应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中所涉及的发明专利的目的是为了克服现有缺陷,提供一种耐火极限时间长、耐热辐射性能好、高温强度好、化学性能稳定的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帘面。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分析来看,原告的发明是以上述基本方法为基础,以背面温升的功能限制作为耐火极限的判断条件为必要技术特征。所谓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指发明不是由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结构特征或者方法步骤来限定,而是由发明中的部件或者方法步骤的功能、作用或者效果来限定。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解释为仅涵盖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法或者步骤,并基于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解释对技术特征的内容进行合理限定。在判断侵权行为是否结束之前,应当识别和界定哪些技术特征是必要的,哪些不是必要的或一般的技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该扩大理解为所有制造“耐火纤维复合卷帘”的技术都构成侵权。
分析找出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的判断”的作用和效果。说明书进一步将“耐火纤维制品”定义为“用耐高温不锈钢丝加固的耐火纤维毯”和“中间夹有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制成的耐火纤维布位于两侧”。说明书中写明了该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如果使用陶瓷纤维纱线、布料、绳索,必须经过防火涂层或250-450度高温氧化处理。卷帘采用耐高温缝纫线或耐高温不锈钢丝制成,耐高温不锈钢丝或其他耐高温增强材料可加入纱线中。可见,原告发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实现了将耐火纤维制品夹在中间,中间为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制成的耐火纤维布位于两侧,背面温升判定为功能限制”,原告确认被控侵权不属于其权利要求4“耐火纤维布由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制成”。根据说明书,原告权利要求4是“以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断”和“在耐火纤维制品夹层的背面和迎火面固定耐火纤维布”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排除这一诉讼请求,原告的专利技术无法实现其“以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断”的功能。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权利要求1-3和5-9不完全相同或等同。被告超一流防火卷帘的技术方案是“玻璃纤维、镀锌钢板、金属网”的组合。其结构特征与原告说明书中所述并不相同,如“用涂有耐火涂料的耐火纱制成的耐火纤维布,并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使用陶瓷纤维纱、布、绳时,必须经过250-450度的高温下的耐火涂层或氧化处理”,另一项被控侵权的被告“烟幕挂壁”由玻璃纤维布、陶瓷纤维毯、钢丝绳、陶瓷纤维毯、玻璃纤维布五层组成。表面的陶瓷(煤矸石)纤维制品和玻璃纤维布与原告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经过氧化或涂层的特殊处理”和“用不锈钢丝编织的耐火纤维布”的特征不同。防烟挂壁由不含钢丝的玻璃纤维布、不经氧化处理的陶瓷纤维毯、煤矸石纤维毯、镀锌金属绳和玻璃纤维布组成。防烟挂壁表面的“纤维布”并非由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编织而成,多了一层煤矸石纤维毯,不属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3.需要将所界定的专利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客体进行比较,分析确定侵权与否。这三个步骤缺一不可。
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合理确定专利权的边界,坚持确保公共利益平衡,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运用司法政策和法律适用技术妥善处理适度保护的关系,严格把握专利侵权的适用条件,避免抽象保护,防止侵权的过度适用。
被控侵权对象是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本案中专利权与国家标准之间也存在关系。这就需要引起重视,不仅要防止利用标准滥用专利权,还要帮助在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一批核心技术标准。对于涉及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专利侵权纠纷,根据行业和标准的特点,确定行为性质,给予相应的法律救济。根据建筑行业的具体情况,有一个关于建筑行业专利侵权判定方法和支付专利费的案例回复。专利权人在参与国家标准制定时未作出明确的专利保护声明的,视为允许能够实施国家标准的企业免费使用。
从方法、功能、效果三一致的原则出发,本案专利中的结构是不同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增加或减少了层数的差异,而是对防火卷帘部件的功能有效性和指标固定有不同的物理作用。防火卷帘中夹有金属板和金属网,在增强辐射防护和阻隔热源防火方面的技术效果应优于本专利效果。应当认为结构的增加或不增加不能以基本相同的手段达到相同的效果,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等同于本专利的相应技术。因此,被控侵权的产品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