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桂财财[2022]第31号

各市、县(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局,各区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稳定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号),现就实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落实政策实施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预算单位主要负责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财库19号文件、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70号)等文件要求,落实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

(二)制定预留股份方案。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的统筹实施、指导和监督,统筹规划预留中小企业收购份额,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3)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预算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项目给予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价格评估优惠的具体措施。

第二,增加中小企业的保留份额

(1)为中小企业充分预留采购份额。采购限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限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合中小企业的,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用于中小企业。这些采购项目总预算的30%以上预留给中小企业,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分阶段增加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份额。对适合中小企业的400万元以上工程采购项目,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将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从30%以上逐步提高到40%以上。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工程招投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通过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等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在2022年6月30日前对本领域监管机构或项目的招投标标准文本和评标制度进行清理。对于适合中小企业的,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标准文本或评标系统中明确政府采购项目预留给中小企业。

第三,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估优惠幅度

(一)小微企业价格评估优惠政策。对预算主管单位未预留中小企业整体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未预留的采购包,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小微企业优惠价格抵扣,并以抵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二)分阶段实施价格审查优惠政策。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2月31日65438+2月31日,将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价格评估优惠幅度由财库[2020]46号文件和桂财财[2021]70号文件规定的6%-10%分阶段提高至20%。

(3)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幅度。除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2月65438+31外,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优惠价格评审范围由6%-10%提高到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分包给小微企业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到4%-6%。

(4)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估优惠政策。政府采购项目的优惠价格评审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规范政府采购预算和公共采购意向的编制。

(一)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预算主管单位在组织编制或者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严格执行预留采购份额的要求,列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年度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应统筹考虑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份额,确保调整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比例符合本通知要求。从2022年起,自治区财政厅将在部门预算体系中新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留份额,并要求各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安排自身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在具体采购项目中严格执行预留份额。

(2)加强政府采购意向公示。采购人在披露采购意向时,应当反映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职能的计划和安排。原则上,各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意向应与部门预算同步公开。

五、规范政府采购文本的编制

凡适合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明确反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内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还是微型企业。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中小企业专用采购,但必须在上传表格中详细说明原因: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应当优先或者面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采购的;

(二)因确实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只能向中小企业以外的供应商采购;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采购预留份额不能保证充分供应和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加强政策执行结果的宣传和分析。

(1)加强政策执行的宣传。预算主管单位应于每年6月65438+10月31前将上一年度预留份额和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在中国政府网广西分网公开预算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说明主要原因和改进措施。主管预算单位应填写财库[2020]46号文件《中小企业预留项目实施情况公告》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政府采购网)“扶持中小企业”栏目公开。具体操作方法参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公开操作指南》(可在广西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专栏下载)。

(二)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监督。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等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被监管机构或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政策执行,每年65438+10月31前报送上一年度本系统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做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七、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监督检查。收购人未按要求预留收购份额并公开预留实施的,责令限期整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要求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等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管机构或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报告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三)加强对2022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2022年,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各设区市和部分设区市、部门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请各设区市财政局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中小企业预留股份、价格评估优惠等具体信息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报送本监管机构或者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政策执行情况;自治区直属各预算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优惠价格评审等具体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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