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我能改变申请类型吗?

《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允许将发明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的基础,后期申请通过优先权制度转化为实用新型。即如果是实用新型申请,可以主张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也允许反向实用新型作为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的基础。同时,《巴黎公约》还规定,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在后申请是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可以主张实用新型的优先权。而《巴黎公约》在提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转换时,只是从期限的角度进行了规定,即强调如果外观设计主张实用新型优先权,优先权的期限是6个月,而不是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