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1,欧盟
欧盟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主要法律文件有: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远程销售指令和数据保护指令。其中,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包括:消费者在自己家里购买商品和服务会得到很多好处:选择更多,购买前容易获得详细信息,购买价格可能更低。增强信任,也可以通过增加交易的透明度来实现(如明确供应商的身份、来源、债务等。),至少要求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并明确所提供信息的法律地位。
“远程销售指令”试图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保护和确保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受到国内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来促进电子商务。远程销售合同是指供方和供方通过远程通信技术为交换商品和服务而订立的合同。在异地销售合同中,消费者需要特别的保护,因为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会被进攻性的市场技术、供应商向消费者提供的不充分和不适当的信息所侵犯,并且在使用信用卡支付时会面临欺诈和错误的风险。
2.美国
美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在充分的法律保护下快速健康发展。自1996以来,美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互联网运营商自我管理的思想,以保护从互联网业务中收集的个人信息的隐私。2000年,美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在该国颁布全面的数据保护法。
3.德国
1997年6月3日,德国通过了《信息与通信服务法》。关于电信服务数据的保护,虽然法律允许服务提供商为提供电信服务的目的收集、处理或使用个人数据,但要求服务用户应被告知其收集、处理或使用的范围、地点和目的。如果要用于其他目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征得服务使用者的同意。同时,法律也赋予服务使用者撤销同意的权利。在达到必要目的后,应删除收集的数据,如果将与服务用户相关的信息传输给其他服务提供商,也应通知服务用户。
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网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大多比较零散,不易操作,远未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这些都需要加快立法,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时机成熟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当然,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前提是我国现有的立法必须完善,同时对于网购中存在的问题也要及时回应,可以在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上做一些有益的探索。为此,我们可以做一些准备工作:
1.为解决交易对象身份的模糊性,应在互联网上建立详细的资格认证制度。在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进行了勇敢的尝试。在2000年发布的《关于保护网络经济活动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中,规定试行“网站备案制”。备案制要求网站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网站基本信息在内的备案登记材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志,使备案网站合法运营得到保护,长期保留电子标志也是一种信用优势;网站名称管理主要包括申请人查询重名、提交材料、初审和公告。经过这四个过程,网站名称得到保护。
2.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除了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外,还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例如,关于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应该放在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主页上,而其他一般信息可以放在只能通过链接显示的页面上。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不能在网上明确表示的,应当在商品实际交付消费者时明确告知。同时,网页上展示的关于产品的图片信息必须真实,必要时应包括多角度、多方向拍摄的图片。另外,颜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所以图片反映的颜色要尽量真实,如果不完全一致,也要说清楚。在这一点上,“51BUY”网站做得更好,在其网站中明确向消费者指出:“由于照片显示,我们无法保证页面显示的商品颜色与商品实际颜色完全一致,我们会尽力在网页上说明。”
3.应当对格式合同的效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解释。日前公布的《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利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其格式条款无效。“当然,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突破应该是合同法。
4.关于交货延迟的问题。送货上门是经营者的义务之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是由经营者交付还是由第三方交付。无论是经营者本人交付,还是第三人交付,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有过错的第三人,经营者可以事后追偿。
5.在退货问题上,我认为除了食品卫生用品、音像制品等易耗品,消费者有权利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要求退货。但是,超过安全保质期的耗材除外,不符合国家有关正品规定的音像制品除外。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传统的退货规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商家利益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6.关于网络广告和宣传。广告主应当承诺其在网上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明确、具体。我们注意到,与传统媒体的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具有状态流动性、形式多样性和影响扩大性的特点。而我国现行广告法主要是对网络以外的广告进行规制,对于网络上出现的此类广告没有专门的规定,使得目前的网络广告游离于广告法之外,处于真空地带。同时,如果中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广告市场将在2005年底完全自由化。因此,我们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面对大量即将“入侵”的国外广告,以便更好地应对未来的各种问题,同时在广告满天飞的世界里,更好地保护我国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们要么对现行广告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要么尽快制定一部互联网广告法。
7.关于消费者隐私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运营商必须:a .制定详细、到位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b .在网站上明确提示消费者有关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和使用目的,并承诺仅在声明的目的范围内并经消费者同意后使用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c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随意向消费者发送电子邮件,但经消费者同意的除外。从法理上看,《民法通则》并未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人格权,也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和针对隐私权的诉讼的法律制度。虽然有些单独的法律法规涉及网络隐私权,例如《互联网公告栏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告栏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互联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从总体上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网络隐私权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