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哪些专利可以申请补贴?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以授权公告号为准),每件补贴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或国外专利代理机构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后者去年纳税20万元以上),增加补贴1万元;但非电子专利申请不予资助;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和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需缴纳去年税收20万元以上)在深圳申请发明专利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各补贴1,000元,但不补贴电子申请率低于1,000%的专利代理机构;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在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将增加首次申请发明专利补贴3000元,但不补贴非电子申请的专利。
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共同申请资助的,按上述资助标准一次性支付。
(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的,按照以下不同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1.发明专利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授权的,每件资助4万元;
2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有专利审批机构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2万元;
3 .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省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符合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对境外发明专利的补贴按税额分类。同一申请人(含企业、团体)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含国税实际缴存数和地税代扣代缴税款数)在6543.8亿元(含6543.8亿元)以下的,全年补贴总额不超过6543.8亿元;不超过500万元,不超过6543.8亿元,不超过5亿元(含5亿元),不超过6543.8亿元(含6543.8亿元),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者不适用此限制,但同一申请人(含企业和集团)不得超过2000万元。
(三)资助PCT专利申请的条件和标准对按照PCT规则提交了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获得国际检索后6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的,单位每项申请资助654.38+0万元,个人每项申请资助3000元。
(四)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条件和标准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1年内提出申请的,按照以下不同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和团体)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数量资助,每个指定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 .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每家资助1万元人民币;
3 .在单一国家获得注册的,每件补贴5000元;
4 .在台湾省和澳门注册的,每人资助3000元;
5.在香港注册的,补贴为1,000元/个。
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和国外商标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去年需纳税20万元以上)在境外申请深圳商标并取得商标注册证后,每件代理补贴500元,续展代理不再补贴。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600元。
对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国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去年需纳税20万元以上),每件补贴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