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权利
根据我国规定,权利要求书是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它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内容,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专利申请的核心,也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者书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权利要求书应当按照规定署名,署名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复制签名。涉及权利转让的手续应当由所有申请人签字,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代表签字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字办理。申请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申请文件的所有部分应分别用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纸张的质量应与复印机使用的纸张相当。不得有无用的文字、标记、方框、线条等。在纸上。纸张应为A4尺寸(210毫米× 297毫米)。纸张应该垂直使用。正文从左到右排列,纸的左上方留25 mm空白,右下方留15 mm空白,便于发表和审阅。首页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格式。本表可在专利局接待大厅咨询处领取,也可在各地专利局领取,也可直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或信函索取(信函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与流程管理处发证室)。每页都是一式两份。续页可以使用相同尺寸和质量的白纸。仅使用纸张的正面。所有部分都使用汉字。外国人的姓名、地名和专业术语没有统一的中文译名的,应当在中文译名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专利》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者斜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应当工整清晰,黑色,符合制版要求,不得涂改。字高在3.5毫米到4.5毫米之间,行距在2.5毫米到3.5毫米之间,不允许有空行。权利要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明地写明请求保护的范围。一项专利权利要求包含几项权利要求时,应当用阿拉伯数字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利项”字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学技术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必要时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表格,但不得有插图。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如图所示”等术语。每个索赔只允许在索赔结束时使用一个句点。权利要求书应当在每一页的下缘中央依次写上页码。一份表格只能用于一项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保留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在回复审查意见时作为参考。申请文件邮寄的,应当以挂号信方式发送。如果申请人不能通过挂号信发送,可以通过特快专递或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提交专利申请。申请文件不得通过包裹邮寄。挂号信除注明专利局或其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还应标明“申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等字样。挂号信应该只包含相同的申请文件。邮寄后,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挂号回执存根。权利要求用于限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1.根据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性质,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两种基本类型。产品索赔在国际上也被称为作物索赔。其保护的对象是以人类技术生产的东西(产品、设备),包括以人类技术生产的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仪器、零件、元件、电路、合金、涂料、水泥、玻璃、合成物、化合物、药物制剂及其他特定实体。方法权利要求在国际上也被称为活动权利要求。它保护的对象是具有时间过程元素的活动。它可以是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加工方法和为特定目的使用产品的方法。虽然东西,如材料、设备、工具等。,会涉及到这些方法步骤的执行,核心不是对事物本身进行创新或改进,而是通过方法步骤的组合和执行顺序来实现方法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般来说,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每个特征的实际限制作用最终应当体现在权利要求的主题中。例如,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特征不能用结构特征和参数特征明确表征时,允许用方法特征表征。但以方法特征为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限制效果取决于其对产品本身有什么影响。对于主题名称含有使用限制的产品权利要求,在确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使用限制,但其实际限制效果取决于产品本身的影响。例如,题为“钢水浇铸用模具”的权利要求,其中使用“钢水浇铸用模具”对主题“模具”有限制作用;至于“一种用于形成冰块的塑料模盒”,由于冰块的熔点远低于“浇注钢水的模具”中钢水的熔点,不能用于浇注钢水,因此不在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然而,如果“用于……”的定义对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没有影响,只是描述了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对判断产品或设备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没有影响。例如,“化合物X用于……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实用技术方案。所以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而且必须是有形状和结构的产品。因此,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只是具有形状和结构的产品,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只允许有产品权利要求,而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