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主要人员包括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机电工程专业建设者、化学工程、石油工程、油气工程、油气储运专业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要求规定:

1、施工现场(场地)作业道路应保持平坦,设有道路标志。机具、材料要“两全”:机械设备要保持完好、整洁、有序;施工材料应堆放有序,存放有规律、合理,并应插设标牌。

2.施工现场的外观要做到“三干净”:施工现场干净、生活环境干净、建筑产品美观干净。施工区域内的沟渠、地面无垃圾、无油污,做到工完、料尽、地清。

超资质标准:

第一,企业信用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建筑业企业近三年缴纳的营业税在5000万元以上。

4.法人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都在5亿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项目管理经验。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和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资格;主持过两个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性项目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性项目或合同金额2亿元以上的总承包项目的技术工作。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和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拥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余人。

5.企业具有符合本类别相关的工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2.近三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拥有3项以上国家级施工方法;近五年内拥有工程建设相关专利3项以上,能够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5.企业建立了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和数据交换的网络化;企业外部网站已经建立并开通;利用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人事管理系统和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档案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

四、代表项目业绩

近五年内承担过三个以上大型石油化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6543.8多亿元。

2.企业的关键人员

(1)机电类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0人,包括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学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自动控制。

(3)持证上岗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五年承担以下二类工程施工1,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中型石化项目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三项;

(2)单项合同金额在3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石化主体设备(含附属设施)检修项目3项。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多万元。

2.企业的关键人员

(1)机电类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工程序列至少有4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包括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施工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学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自动控制。

(3)持证上岗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五年承担以下二类工程施工1,工程质量合格。

(1)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2)单项合同金额在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石化主体装置(含附属设施)检修项目3项。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万元以上。

2.企业的关键人员

(1)机电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学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证上岗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本类别二级及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