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看女儿手机是否侵犯隐私?

18岁以下的人,父母私自查看手机信息,被认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或者查阅无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为了追查犯罪依法进行检查的除外。根据我国国情和国外相关资料,以下行为可归为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安宁。

3.非法盯梢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者未经他人许可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公之于众。

6.调查、窥探他人社会关系,使其违法。

7、干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调查公布。

8.向公众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9、公开公民个人材料或公开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意向社会公开的纯个人信息。

11.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