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招标后该怎么办?
第二次招标后仍未中标的,不能直接议标,或者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招标方式,但应当组织第二次招标。第二次招标后仍未中标的,经批准后可停止招标,并可采用其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投标人少于三家,两次失标的,第三次转为竞争性谈判,部分地区可能改为询价采购等形式,也就是说将由公开招标降级,以利于完成招标采购任务。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要求准备谈判文件,并成立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根据本款规定,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由于买方不可预见的原因或买方的延误,投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的紧急需求;
4.由于无法提前确定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因此无法提前计算总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四条符合公开招标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非招标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信息;
(二)项目预算、预算批准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