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发明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细则,中国专利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专利保护的客体作如下规定。

1.下列发明不授予实用新型:

(1)产品的各种方法和用途;

(二)气体、液体、粉末、颗粒等无特定形状的物质或材料;

(三)单纯用材料替代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形状、结构相同的产品;

(四)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五)仅具有图形设计的产品,如棋牌等;

(6)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给排水系统、供暖系统、建筑通风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机、连铸机等。;

(7)简单电路,如纯电路、电路框图、气动电路图、液压电路图、逻辑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本质上只有电气功能;

(八)电、磁、光、声、辐射或其组合等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