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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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解读知识产权司法解释

黄松有,阅读19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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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专利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情况]

原告赵。

原告王。

被告:郑州铁路局洛阳电务段。

被告洛阳铁路TEDA工贸有限公司..

1995 7月17日,原告赵、王申请了铁路组合信号灯专利,该专利于2007年2月1997日获得国家专利局公告授权,专利号为95216097.8。1998年8月,郑州铁路局洛阳电务段主张95216097.8专利。2002年6月5438+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专利权归赵和王所有。原告赵、王认为,郑州铁路局洛阳电务段投资设立的洛阳铁路工贸有限公司自1998年8月以来,一直生产该专利产品,并在各大铁路局投入使用。2005年7月,他向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王诉被告郑州铁路局洛阳电务段、被告洛阳铁路工贸有限公司一案时,被告洛阳铁路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专利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我们是专利产品的制造商,我们的注册地在洛阳。故本案应由洛阳中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洛阳中院审理。

[裁判要点]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和王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原告赵、王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被告洛阳铁路TEDA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洛阳铁路TEDA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专利法解释第二条的理解和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侵权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洛阳市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01]第21号)(以下简称《专利法解释》)第二条的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专利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一)中国法律对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

1.级别管辖的概念和划分标准

分级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分工和权限划分。从国外来看,民事诉讼制度中对一审案件的管辖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所有一审案件都由基层法院受理,上级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一审案件,如法国、俄罗斯、美国的联邦法院。这种类型实际上不存在级别管辖的问题。另一种是将一审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和上一级法院,通过分级管辖确定两级法院各自的分工和权限,如德国、日本、匈牙利属于第二种类型。这种类型只是在两级法院之间划分了一审案件的受理权限,所以分级管辖的问题比较简单。我国有四级法院,每一级都受理一审案件,所以需要用级别管辖来划分四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相比较而言,中国的等级管辖范围比其他国家更广,也更复杂。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院设置和审判级别不同,等级管辖标准的确定也不完全相同,但在大多数国家,诉讼标的的价格是确定等级管辖的主要标准。例如,德国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是初级法院和地区法院。初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低于65,438+00,000马克的案件、住房租赁、离婚、监护和其他案件。不属于初级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由地区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不以通行的诉讼价格为标准确定管辖级别,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传统惯例,结合案件的性质、简单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为标准划分管辖级别。

2.我国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其他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很少,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大部分民事案件交由基层法院管辖。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是有充分理由的。基层法院是中国法院系统中最基层的法院。它们数量众多,广泛分布于所有基层行政区域。当事人住所地、争议财产所在地、纠纷发生地一般都在具体的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内。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不仅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也方便法院审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分为三类:重大涉外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指定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

由于专利案件技术性强,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表现出复杂性和特殊性。将专利案件集中在一些法院审理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比如在美国,专利侵权案件只能由联邦地区法院受理,不能由州法院受理。同样,在德国,专利侵权案件只能由地方法院受理,规定地方法院不能审理此类案件。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早在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关于专利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专利案件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其他专利纠纷案件由省级政府和经济特区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十几年的审判实践证明,将专利案件一审法院指定为具有审判力量的中级法院,集中专利司法审判机构,符合专利审判技术性强、难度大的实际情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统一执法和办案质量,也有利于总结和积累审判经验,相对固定审判队伍,维护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统一。同时便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审判水平,从而保证专利案件的审判质量,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继续贯彻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专利法解释时,仍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范围限定为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具体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决定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能否作为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地方专利纠纷数量;(2)是否有专利管理机关;(3)是的

是否已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等。

目前,中国有43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纠纷的一审法院。具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下列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大连、烟台、温州、佛山、青岛。

(3)对上述案例的评论。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赵和王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被告为郑州铁路局洛阳电务段和洛阳铁路TEDA工贸有限公司..这是一起侵权地点和被告住所地都在河南省洛阳市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为郑州市,因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河南省范围内的所有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上述案件是侵权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洛阳市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本案。被告洛阳铁路TEDA工贸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不成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洛阳铁路TEDA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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