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0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局领导的政务和事务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文电、会议、保密、档案、财务、后勤、安全等机关的日常运行;制定并监督执行本局的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信息管理、网络规划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2)研究室。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查研究;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新闻宣传工作。

(3)法律监管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权;承办相应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听证;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法律事务的培训、咨询服务和宣传工作;承担相关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审查行政处罚程序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

(4)计划与财务审计部(社保基金监察室)。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根据上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及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算;编制局机关管理的各种基金(资金)的预决算,负责局机关的专项资金;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指导监察局及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行政是国有资产;承担相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制度;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办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网络,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组织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就业促进科(农民工工作科)。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劳动者就业流动的基本政策,拟定本地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信息化管理;落实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制定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落实国家关于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指导和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设。

(6)公务员招聘及职位组。落实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考试录用制度;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职位分类、职务晋升与解聘、职务轮换、竞争上岗等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和国家公务员报名管理;负责处级及以下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审批、级别确定和核准;负责市政府直属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非领导职数的审批和非领导职数的核定;代表市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七)军官安置科(市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转业军官安置的政策,制定安置计划并负责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办市政府军转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8)职业能力建设科。落实国家和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基本政策,组织制定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和教材建设;拟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转岗、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方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协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标准;负责组建市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协调和指导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申报及部分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十)专家管理部(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专门人才的规划和培养;负责组织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和省内拔尖创新人才;负责市级拔尖创新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制定和完善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海外留学生的科研经费;组织实施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管理;负责引进本市外国专家和智力。

(十一)人才流动和职工管理科。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制定境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我市的管理政策;制定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制定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专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定特殊需要人员调配政策,指导和监督全市人员调配工作;承担全市人才发展资金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和监督实施;制定市级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事业单位在国(境)外、省外、境外(不含专家)招聘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12)劳动关系部。贯彻国家和省的劳动关系政策;落实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企业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城市间流动管理;拟订全市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定并组织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的制定;监督国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制度;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选。

(十三)工资福利和退休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制度、政策和标准;对新录用、转岗、受处分人员实行分级待遇;贯彻国家和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患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制度;负责市级机关福利基金的管理;拟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地区类别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核(审批)和监督;负责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指导;协调和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14)考核与奖励部分。实施公务员考核、奖惩、申诉、辞职和辞退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制定政府奖励表彰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政策法规;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和表彰。

(15)培训和教育科。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市公务员培训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公务员对口培训和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公务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师资管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十六)养老保险部(农村社会保险部)。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基本政策;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确定办法,统筹审核原行业系统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落实基础养老金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落实死亡职工遗嘱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支付标准;监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和个人账户管理政策的实施;制定和实施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落实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待遇项目、支付条件和标准;执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失业保险部门。拟定全市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规划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组织实施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制度;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落实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相关待遇政策。

(十八)医疗和工伤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管理办法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确定、征缴、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拟订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制定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保健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制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本地区城镇企业职工患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和标准;制定补充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工伤、职业病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调解仲裁科(信访办)。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实施规范,指导和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受理劳动人事信访,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人事相关的重大信访或突发事件。

(二十)行政审批办公室。承办本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发放相关行政许可和相关证书;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我局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市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全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市政府绩效评估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