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常识判断与考试举证责任倒置重要知识点汇总
常识判断:举证责任倒置重要知识点总结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基于法律规定,通常是指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通常是原告)因某种原因不承担举证责任,而另一方(通常是被告)因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而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不能证明这一点,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该原则的例外。
一,理论范畴和构成因素
(一)基本规范的前置性
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以近代法律要素分类为基础的。法律要素的分类被称为分配举证责任归属的基本规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要素分类理论成为了“规范理论”。只有当证明责任的负担不能按照法律要素的分类来正确实施时,证明责任倒置规则才有发挥其作用的空间和必要性。因此,举证责任倒置是基于理论逻辑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没有这个总的原则,就谈不上举证责任倒置。
(B)倒置物体的位置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绝对不是指案件的所有事实都被“倒置”并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而只是指特定案件中的一些重要事实被倒置并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一般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只存在于侵权领域。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要通过法院的判决来满足,他必须同时主张和证明以下四个要素:
1.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2.原告遭受损害;
3.侵权的原因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原告对这四个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C)有待证明的相反事实
之所以称举证责任为“倒置”,是因为对特定要件的举证责任不仅在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而且在举证责任所指向的对象即证明对象上也发生了变化。“倒置”情况下的举证对象与“正立”情况下的举证对象,在事实本身的性质上恰恰是相反的关系。
(D)保证主题的可互换性。
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区别在于,对方当事人对颠倒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对应方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来确定的。比如,根据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应对某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作用下,被告将对相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杠杆调节下,不仅证明对象发生了性质上的逆转,而且责任主体的位置也在空间上发生了变化。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不仅指从原告到被告的倒置,也指从被告到原告的倒置。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
中国公共教育专家总结了以下特点:
(一)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或积极主张的一方因某种原因(过错或因果关系)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实际上是指谁提出主张或抗辩,谁就应对这一主张或抗辩事实的存在举证。具体包括:
1.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的对象应当是请求权存在的基本事实。
2.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诉讼请求,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在实体法中,抗辩的理由或种类很多,如合同诉讼中不存在债务的抗辩、时效已过的抗辩等。
举证责任的转移并不免除任何一方的举证责任。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体现。它改变的只是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主观举证责任,而举证责任往往是随着诉讼的进展在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的。举证责任倒置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免除了主张方对某一原因存在与否的举证责任,而将这一责任推给了反对方。因此,它是法律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故称“倒置”。
(二)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对方当事人应对某一原因的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责任尤其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对这些因素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应对某些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证明的事实是实体法明确规定的,其证明理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二是证明没有因果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比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不仅说明被告没有过错,也说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其他情况下,这两个问题也可能是相互分离的。比如,被告证明损害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可以说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应当免除责任。
(3)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原告也应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被告的行为而不是第三人造成的,否则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无法明确。如何起诉?你要起诉谁?再比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医院作为被告,应当对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无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患者应当对被告行为的危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危害后果与被告行为有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承担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从表面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倒置,是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
因为一旦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的一方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法律上的原因,则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在事实上成立,从整体上影响诉讼结果。
第三,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法律规定
(1)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由加害人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和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悬挂物倒塌、脱落或者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对于法律规定的免责,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
(7)在* * *因同一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八)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未通过诉讼或者仲裁以货币支付向其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4)民法的一般原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版权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人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是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出版者或者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人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6)专利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即侵犯专利权,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就专利侵权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